简介:实现南海区域安全与和平、稳定一直以来是中国和东盟国家就南海局势展开对话与合作的重要议题之一。然而,现实中的南海安全局势却一再紧张,这表明南海区域安全制度性安排与安全秩序理念和现有变化、发展迅速的南海安全形势已经出现了不同步、不协调的状况。在过往长期的南海安全区域间治理实践中,东盟和中国作为南海周边最具影响力的国家间集团和最重要的区域大国,以不同的方式,就南海安全的区域间治理展开了对话与合作,并形成了各自富有特色的治理模式,“东盟模式”和“中国模式”。这两种模式从不同层次和多个渠道就南海区域安全治理进行了对话与合作,并在南海安全区域间治理方面发挥了一定的效用。然而,目前南海安全体系呈现出来的脆弱性和南海区域安全现况却一再揭示,中国和东盟在南海安全区域间治理进程中还面临着不少现实的困境。为克服这些困境,更好地实现南海安全的区域间治理,中国和东盟应形成合力,为南海安全的区域间治理重塑一个相吻合的制度规范,共同构建一个相匹配的角色、身份与创造一个具有建设性意义的内外治理环境。
简介:区域组织如何促进成员国之间密切合作是区域研究的重点。本文以东盟旅游合作进程为研究对象,运用区域公共产品理论分析东盟在缺乏霸权国家主导和硬机制运行的背景下如何形成集体行动,有效供给区域公共产品。东盟旅游合作的动力在于全球旅游竞争环境变化催生了东盟各国对区域公共产品的需求,唯有依靠区域合作才能突破自身旅游发展瓶颈。本文对东盟区域旅游公共产品供给动力、合作机制建设和障碍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以东盟旅游部长会议为核心的协商一致对话合作机制、最大程度满足成员国旅游发展需要的包容性公共产品选择机制、以外部性特征为驱动的区域外国家渗透参与机制保证了区域旅游公共产品生产的稳定性,但区域内国家发展程度不一、资金缺乏和旅游市场激烈竞争也削弱了旅游公共产品合作供给的信心。
简介:东盟安全机制以“东盟方式”著称,基于东盟的经验事实,本文认为,国家问协调是理解东盟安全机制的恰当理论框架。在此基础上评估了东盟安全机制的绩效:在抑制成员国内部冲突、化解东南亚地区国家间争端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同时,由于东盟国家利益分歧,安全合作领域数量少、程度浅;东盟安全机制是中小国家之间的协调机制,其治理能力有限,无法单独解决地区重大安全问题,需要与外部大国相配合;东盟国家对主权独立格外重视,在安全领域缺少制裁机制,导致领土争端无法在区域内得到解决。面对本地区的复杂安全形势,东盟对内需要拓宽、深化安全领域的合作,对外需要加强与大国的安全合作。
简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的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的上限是其所担保的承包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的国家的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的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的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的“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