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初步将自由心证原则确立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时的标准,这与以往的法官秘密心证相比,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立法上的规定并不表明自由心证原则成为当然的现实。从自由心证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自由心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事实的多样性又会造成法官运用自由心证的擅断和随意,因此,有必要设置规范法官对事实作出判断的规则,从而形成完整的自由心证制度。我国虽在立法中逐渐接受并确立起自由心证原则,但是相关的配套制度并不完善,加之司法实践的惯性,导致自由心证原则的实现尚存在不少制约因素,这要求我们切实把握自由心证原则的精神,提升立法水平,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从而将该项原则落到实处。
简介:通过对三种分配正义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平等主义原则与优先性主义原则之间的比较,阐明了优先性原则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概念,证成,以及对它的反驳。优先性原则最初是为了特别关注过得差的人,并且避免功利主义原则与平等主义原则所遇到的困难而出现的。优先性原则关注绝对性,并具有一些优势。初步归纳,现在有三种证成优先性主义的路径,分别是基于同情的论证;基于基本需要和权利的论证;以及基于可接受性的论证。但我们认为优先性原则与平等原则在概念、社会政策倾向等方面并没有什么有意义的区别。并且这种原则无法运用于位置善的分配,与平等主义原则一样,它自身也面临着处境下降的批评。因此,优先性理论还远不是一种成熟的理论。
简介:随着公安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模式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已经显现出一定程度的不适应,其中最主要的表现之一便是现行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驾驶培训和考试需求.2015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这对于公安交通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是一次重要的改革机遇,也是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从传统思维模式向“互联网+”思维模式的一次重要转变.因此全面解读改革意见的精神实质、系统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的有效落实、不断促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的优化,是最大限度满足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需要的唯一途径,对于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