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风险社会下的刑事立法活性化主要表现为犯罪化以及处罚的早期化、重刑化,而刑法的谦抑性又主要表现为补充性、经济性、宽容性等内容。因此有学者认为刑法的活性化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使得刑事立法的活性化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其根源在于对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理解不充分以及解释不当。刑法谦抑性的内容应体现合理性与合目的性,坚持谦抑的法益保护原则,通过对刑法谦抑性的补充解释,使得刑事立法的活性化与刑法的谦抑性相协调,从而使得刑法能够更好地发挥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目的。
刑法的活性化与谦抑性——以系列刑法修正案为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