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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某电厂,在进行T*RIS060试验期间由于关闭RIS030/031/061/062VP导致两列低压安注冷端注入不可用,根据《核电厂配置风险管理的技术政策》要求,经过配置风险管理评价,发现试验期间使电厂瞬时CDF(Core Damage Frequency:堆芯损坏频率)/LERF(Large Early Release Frequency:早期大量释放频率)均进入风险不可接受区(红区)。根据维修配置风险管理矩阵的要求,电厂不允许主动进入该风险配置。针对此,经研讨,电厂编写应急恢复预案,电厂执行此试验期间发生事故时执行紧急干预可满足风险配置,后期经分析,有新的执行方案,为机组的安全运行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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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清朝同治年间,酉阳冯壶川和冉崇文纂修了《酉阳直隶州总志》,州志中一些地名含义有错误。经考证,重庆酉阳后溪三崤山与彭水县三崤山有很大的区别,三晤山又可写作三山兀山,崤、山兀都是汉语词汇而不是土家语词汇,亦非苗语词汇或其它少数民族语汇。长江三峡地区、渝东南、黔东北、鄂西南、湘西北、思州和思南田氏土司来源干汉族,但其司治下的田氏族众及大湘西地区的田氏族众因民族融合而多数成为巴人和楚人混裔,保存至今的田氏后裔在民族成份上有汉族、土家族、苗族、仡佬族、瑶族等族称。

  • 标签: 《酉阳直隶州总志》 文献资料 实地考查 山兀 三山兀山
  • 简介:随着2002年1月1日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以下简称新法)的施行,有着100年悠久历史的经历了一次自诞生以来最为深刻的变革,而买卖合同法是这次改革的重心之一.德国的立法者弃担保主义而取履行主义,以履行主义为理论基础,扩展了物的瑕疵范围,将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统一调整,重新构建了买卖合同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新法不仅克服了旧法理论基础不统一、调整方式多样、适用困难等缺陷,而且体现出明显的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倾向.

  • 标签: 德国民法典 瑕疵 物的瑕疵 瑕疵担保责任
  • 简介:【摘要】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作为近年来公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从一则案例出发,探讨瑕疵出资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理论,以及外观要件如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对瑕疵出资股东资格认定的影响。【关键词】瑕疵出资股东资格外观要件一、案例提示甲公司有股东10名,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注册资金200万元。2006年公司股东之间因企业管理问题发生争议,其中8名股东提出,股东A的20万元和股东B的20万元出资没有缴纳。2006年12月1日,公司通过特快专递向两位股东发出通知。要求股东A和股东B于接到特快专递后15日内向甲公司一次性缴齐出资,否则,视为A和B放弃股东资格。A和B接到特快专递后,并没有在15日内向公司缴齐出资,A只交了10万元,B交了15万元。公司在15日期满后.将A和B交到公司的25万元退还给了两人,并通知二人,因为二人没有在15日内缴齐出资,已经被公司取消了股东资格。A和B不服.认为公司没有任何权力取消其股东资格……

  • 标签: 出资股东 引发思考 案例引发
  • 简介:法律行为曾被称为"大陆法系民法学中最辉煌的成就"。意思表示乃法律行为的核心。但意思表示除了健全的意思表示外,还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它直接关系到法律行为的效力。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对此有比较系统的规定,但是我国在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构建方面无论是理论还是立法都比较散乱,缺失。所以在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的时候,再论中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构建以及立法思量就愈加重要。

  • 标签: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
  • 简介:在代理之中,民法所标榜的自我决定原理如何实现?代理人在代理时的自由意思决定,往往让人以为意定代理的本质是代理人一人的具有“他人效”的行为。但事实上,意定代理在本质上就是本人与代理人的共同参与。相应地,代理权授予行为与代理行为也应被统合为一个法律行为,由此生发出代理效果。所以当本人在代理权授予时存在意思瑕疵时,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146条以下各规定,直接撤销包括代理行为在内的整个法律行为,或宣告该法律行为无效。

  • 标签: 意思瑕疵 代理权授予 代理行为 私法自治
  • 简介:新闻自由不能超过界限,造成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侵犯。网站在网络上不当披露他人婚姻不忠行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由此造成网民对隐私被披露人的谩骂、侮辱,构成对个人名誉权的侵害,这种侵害不因被披露人的不道德行为而免责。本案清晰界定了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与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关系.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新闻自由及其界限、网络管理者的责任及其范围等角度入手进行案例分析,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网络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标签: 侵犯隐私权 不道德行为 名誉权 抗辩理由 网络侵权案件 个人隐私权
  • 简介: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经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我国法奉行的是违约责任“单轨制”,而不是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并存的“双轨制”。我国法上的违约责任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应当作统一的解释,不宜人为地制造分裂。解释论上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相对独立存在,是在变相地肯定“双轨制”,本身是一种叠床架屋的构造。

  • 标签: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市政官救济 违约责任 统合说
  • 简介:随着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认同,新借鉴并接纳了英美法系的合同违约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买卖标的物物上或权利存在瑕疵,出卖人就必须承担责任,因此规定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价值.但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符合总则鼓励交易的原则,有其独特的价值.

  • 标签: 合同法 违约归责原则 买卖合同 瑕疵担保责任 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
  • 简介:【提要】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是一种常见的执行结案方式.这有助于有效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使涉执矛盾得到圆满的解决。但近年来.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委托“专业讨债人”进行“灰色代理”.运用各种“灰色手段”.实现债权的现象有所增多。由于相关操作不在法院监督之下.一旦当事人对其代理人代为签署并已“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后.

  • 标签: 和解协议 结案方式 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 执行法院 复议案
  • 简介:婚姻家庭编中瑕疵婚姻的制度设计应兼顾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体系性和结婚行为作为身份行为的特殊性,民法总则中的瑕疵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应以是否有悖于身份行为的特质为标准予以有选择的适用。瑕疵婚姻的类型除了应维持目前效力瑕疵上的双轨制之外,还应增设婚姻的不成立制度。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上应当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依据并结合结婚行为的特性加以确定和解释;在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上,应取消可撤销婚姻具有溯及力的规定,增设婚姻瑕疵的治愈事由,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中善意一方以及无过失一方当事人的救济制度。

  • 标签: 瑕疵婚姻 民事法律行为 身份行为
  • 简介:认真执行两个报告制度深化1997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山东省审计厅财政审计处在最近召开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对继续深化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就如何改进和深化1997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谈几点看法。一、审计工作中应掌握的原则199...

  • 标签: 本级预算执行审计 报告制度 认真执行 审计工作会议 审计监督 专项审计
  • 简介:政府执行主体的不利心态,包括政府执行主体执行激情缺失、执行态度偏差、执行信念偏失等是制约政府执行力提升的重要因素。要提高政府执行力,就必须采取包括思想教育、愿景培育、激励诱导、压力引导等措施来治理政府执行主体的不利执行心态问题。

  • 标签: 政府 执行主体 心态 执行力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将协助执行人纳入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主体范围。对于协助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和承担赔偿损失的实体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强制执行实务中的困境,存在将协助执行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尝试和探索。本文通过对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证成将协助执行人纳入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主体范围的正当性,并具体分析不同协助执行人变更追加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以及在变更追加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期既能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又能保障协助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程序权利。

  • 标签: 协助执行人 变更追加制度 被执行人
  • 简介:我国产品责任法以产品责任的发生领域将救济机制一分为二,一为产品责任制度,规范产品对造成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赔偿;另一为产品瑕疵责任制度,规范的是产品本身的质量瑕疵。囿于传统合同法的产品瑕疵责任在主体上已有所扩展。但对代表现代市场流转秩序的第三人仍救济不力。本文予此基础上建议以产品为对象的一体化的救济制度。在分析实体问题后,对分析过程的归纳成为本文第二重的目标。本文反对三段论的司法推理观。提倡经验推理说。

  • 标签: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制度 第三人 产品瑕疵 求偿权 救济制度
  • 简介:摘要: 非婚生子女,即目前学界所公认的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经过婚姻登记取得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关于目前非婚生子女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各国的标准并不统一,比如有些国家就规定非婚生子女不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地位远远低于婚生子女,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得不到保障,我国《婚姻法》第 25 条就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等。而笔者个人认为,我国婚姻法设立的基础和核心就在于坚决维护一夫一妻制度,若非婚生子女的一切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同婚生子女一样,则很容易导致某种情况下婚姻法对于合法婚姻关系的保护受到阻碍,且非婚生子女的诞生虽不违法,但却与道德伦理相悖。因此本文将针对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瑕疵进行深度剖析,探索当前婚姻制度下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完善机制。

  • 标签: 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人身权益
  • 简介:物之瑕疵责任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市政官告示,它在德国债法改革之前属于民法典债法分则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则,作为独立于债法总则部分的一般给付障碍法而存在。这一构建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诸多问题,导致了制定法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因此它不仅受到德国国内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诟病,而且也落后于国际买卖法的相关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通过引入“义务违反”和“无瑕疵给付义务”这两个源自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术语,将物之瑕疵责任纳入到一般给付障碍法之中,买卖合同中涉及物之瑕疵责任的特殊规则几乎完全消失。这一制度安排不仅解决了许多曾经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且展现了德国给付障碍法的国际化趋势。

  • 标签: 物之瑕疵责任 买卖合同 给付障碍 债法改革
  • 简介:为探讨焊接瑕疵对于钢骨箱型柱板破裂行为的影响,本文采有限元素分析,根据裂缝尖端开口位移、应力三轴度与破裂指数等行为指标,来评估柱板破裂的可能性。有限元素模型参数分析结果显示,侧垫板间隙与钢梁相对于电热熔渣焊道的偏心等参数对于箱型柱板破裂的影响较小;然而由于电热熔渣焊道的偏心,即使侧垫板与柱板间隙处的电热熔渣焊熔接线至内横隔板的一个较小的距离,也将产生较大的裂缝尖端开口位移、应力三轴度与破裂指数,因而可能造成柱板的破裂。

  • 标签: 电热熔渣焊接 有限元素分析 箱型柱 裂缝尖端开口位移
  • 简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是大陆法系民法买卖合同中的一项特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历经两千多年而不衰,并被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和发展。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推上了变革的浪头。在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立法上不明确、不全面、不成体系,在理论上争议不断,直接导致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地位尴尬,因此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本文将在系统阐述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一般理论和中国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司法适用中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进行相对系统和深入的探讨,并对其与产品责任、加害给付、附随义务之违反等法律制度进行辨析。

  • 标签: 物的瑕疵担保 瑕疵 加害瑕疵给付 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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