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某电厂,在进行T*RIS060试验期间由于关闭RIS030/031/061/062VP导致两列低压安注冷端注入不可用,根据《核电厂配置风险管理的技术政策》要求,经过配置风险管理评价,发现试验期间使电厂瞬时CDF(Core Damage Frequency:堆芯损坏频率)/LERF(Large Early Release Frequency:早期大量释放频率)均进入风险不可接受区(红区)。根据维修配置风险管理矩阵的要求,电厂不允许主动进入该风险配置。针对此,经研讨,电厂编写应急恢复预案,电厂执行此试验期间发生事故时执行紧急干预可满足风险配置,后期经分析,有新的执行方案,为机组的安全运行打下基础。
简介:【摘要】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作为近年来公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从一则案例出发,探讨瑕疵出资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理论,以及外观要件如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对瑕疵出资股东资格认定的影响。【关键词】瑕疵出资股东资格外观要件一、案例提示甲公司有股东10名,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注册资金200万元。2006年公司股东之间因企业管理问题发生争议,其中8名股东提出,股东A的20万元和股东B的20万元出资没有缴纳。2006年12月1日,公司通过特快专递向两位股东发出通知。要求股东A和股东B于接到特快专递后15日内向甲公司一次性缴齐出资,否则,视为A和B放弃股东资格。A和B接到特快专递后,并没有在15日内向公司缴齐出资,A只交了10万元,B交了15万元。公司在15日期满后.将A和B交到公司的25万元退还给了两人,并通知二人,因为二人没有在15日内缴齐出资,已经被公司取消了股东资格。A和B不服.认为公司没有任何权力取消其股东资格……
简介:摘要: 非婚生子女,即目前学界所公认的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经过婚姻登记取得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关于目前非婚生子女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各国的标准并不统一,比如有些国家就规定非婚生子女不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地位远远低于婚生子女,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得不到保障,我国《婚姻法》第 25 条就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等。而笔者个人认为,我国婚姻法设立的基础和核心就在于坚决维护一夫一妻制度,若非婚生子女的一切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同婚生子女一样,则很容易导致某种情况下婚姻法对于合法婚姻关系的保护受到阻碍,且非婚生子女的诞生虽不违法,但却与道德伦理相悖。因此本文将针对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瑕疵进行深度剖析,探索当前婚姻制度下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完善机制。
简介:物之瑕疵责任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市政官告示,它在德国债法改革之前属于民法典债法分则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则,作为独立于债法总则部分的一般给付障碍法而存在。这一构建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诸多问题,导致了制定法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因此它不仅受到德国国内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诟病,而且也落后于国际买卖法的相关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通过引入“义务违反”和“无瑕疵给付义务”这两个源自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术语,将物之瑕疵责任纳入到一般给付障碍法之中,买卖合同中涉及物之瑕疵责任的特殊规则几乎完全消失。这一制度安排不仅解决了许多曾经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且展现了德国给付障碍法的国际化趋势。
简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是大陆法系民法买卖合同中的一项特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历经两千多年而不衰,并被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和发展。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推上了变革的浪头。在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立法上不明确、不全面、不成体系,在理论上争议不断,直接导致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地位尴尬,因此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本文将在系统阐述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一般理论和中国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司法适用中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进行相对系统和深入的探讨,并对其与产品责任、加害给付、附随义务之违反等法律制度进行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