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民诉法赋予当事人认为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在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上不享有管辖权,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受诉法院提交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与意见。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置初衷在于纠正管辖错误,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可目前,由于暂未形成一套与管辖权异议制度并相匹配的受理、审查、处理1制度,因此管辖权异议制度已成为被告恶意拖延诉讼的工具之一,恶意拖延诉讼直接导致案件无法如期得到裁决,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加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法院公信力受到挑战,从而严重制约着依法治国的建设。本文将从管辖权异议制度滥用的具体成因及对策进行简要分析。
简介:一、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展和主要成效(一)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顺利。成效明显。自2006年8月江西井冈山会议后.各省区市进一步加大了落实中央林业决定特别是中央关于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大决策的力度,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度明显加快.主体改革顺利推进,配套改革方兴未艾。目前.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党委、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文件,27个省(区、市)成立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国的林改进展大致可以分为四类情况:一是福建、江西、辽宁、浙江4省基本完成了主体改革,开始推进配套改革;二是河北、云南、安徽、湖北、重庆、河南、贵州7省(市)已经全面推开主体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