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当代中国社会,随着公民社会参与意识的增强及微博、微信、博客等自媒体传播工具的深入普及应用,社会舆论对重要社会公共事件的监督作用日益凸显。作为一名合格的现代社会成员,我们应理智地看到,在社会舆论所发挥的监督作用中,可谓有喜有忧、悲喜交加。对于解决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关切的事件,社会舆论监督或产生合情合理的推动作用,亦或产生情理对立的阻碍作用。而社会舆论监督中所产生的情与理的碰撞冲突,换言之,就是社会舆论监督与法律的交融碰撞,即隋理与法理的交锋。针对社会舆论监督的这一现状,本文旨在通过较为深入地探讨社会舆论与法律的系列相关问题,进而探寻推动形成社会舆论监督与法律和谐共生良好局面的有效之策。
简介:一、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在民诉法立法修正时,对再审事由进行了列举的尝试,也被各界普遍认为这是立法修正的亮点。但由于种种原因,法定事由中一些关键词如“新的证据”、“基本事实”、“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这些概念在司法实践把握上,仍然存在争议和歧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各地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在下文对第十三条中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六种情形的其中两种逐一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