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机关事业单值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逐步深化,社会保险基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管好、用好社会保险积累,开使其得到充分保值增值,显得十分重要。但是,目前在基金保值增值方面,存在着许多写此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困难。河北省从运作情况看,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工作,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并老保险金收缴率,河北省直单位基本上保持在90%以上,各市进展情况不一,差额拨款单位稍好,自收自支单位,上缴率不高,有的市只保持在70%-80%左右。有的单位拖欠养老保险金情况比较突出,主要原因是单位经济效益比较低,职工开支困难。所以不能如期如数上缴。二是结余保险
简介:法律行为的解释是指确定法律行为内容的作业。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效力宣示主义、归责主义等不同实体价值取向的解释学说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多元化的价值取向下均面临解释困境,难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指导原则。对于法律行为解释性质的理解必须从其在司法过程中所处的阶段进行,这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是一种事实解释,但在性质属于法律问题。从纠纷解决程序视角观照法律行为的解释,应赋予诉讼参与各方以解释权,让“真意”在诉辩审三方的论辩互动中体现出来,但法官仅仅作为一种消极的裁判者,而不是进行积极的补充和拟制。法律行为解释的实质就是裁判主体依据特定的纠纷解决理念的可接受性,进行利益平衡,以达到纠纷的合理、圆满的解决。在此,最为重要的不再是任何实体价值,而是商谈程序的合理性和理由的可接受性。
简介:【摘要】动产抵押制度作为市场交易中经常采用的担保方式,对保障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增强主体的信用、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项重要的担保法律制度,动产抵押却又因为其自身固有的特性,使得该制度在实施时会产生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动产在设定了抵押权之后,转让时会有何种限制,二者之间的冲突法律如何规定,本文就此问题将进行探讨。【关键词】动产抵押转让公示一、动产抵押制度的基本理论1.动产抵押制度的概念关于动产抵押的概念,各国立法和学者观点并不一致。我国台湾有学者将动产抵押定义为:所谓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就其提供担保债权的动产设定抵押权,于债务人不履行契约时,抵押权人可以占有抵押物,并得出卖或申请法院拍卖,就其卖得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的担保方式。[1]传统理论将动产抵押归为特殊抵押,主要因为传统民法的抵押一般以不动产为标的,动产抵押与一般抵押不同之处在于其标的物以动产充任,而且在各国,动产抵押也均由特别法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