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企业形态法定不应被理解为立法设定的企业形态标准应当是严格而封闭的。法定企业形态来源于对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同企业形态的抽象概括。企业形态法定为法律对现实中不同形态企业的规范提供了一个关于企业形态的典型标准。这一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以适应现实中众多不同形态企业的良性发展需求和众多不同投资者合理的现实需要,从而鼓励投资。同时,立法应重视建构企业类型,以弥补作为概念的企业典型因具有抽象概括的性质而存在的不足。当现实中的某种企业形态有单独立法需要时,应该及时立法以创造新的法定企业形态。目前,我国以责任和组织化程度为标准划分的独资、合伙和公司三种企业形态立法过于概念化和封闭化,而适应不同合作社形态的合作社法律体系迟迟没有建立,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
简介:BirdinaCage:LegalReforminChinaafterMoo,byStanleyB.Lubman,StandfordUniversityPress,1999
简介:<正>当前“台湾意识”已成为台湾很有影响的社会思潮之一。近年来在台湾,关于“中国意识”与“台湾意识”(所谓“中国结”与“台湾结”)纠葛的讨论已闹得沸沸扬扬。大陆上介绍、评析、论述“台湾意识”的文章也日渐增多,且多少涉及到“中国意识”。因此有必要廓清“中国意识”与“台湾意识”的真正涵义,指出两结之争的实质,探讨如何“解结”的问题。有人把“台湾意识”视为一种地域性的乡土意识,好象在整个中国之下,有着与之等同的诸如“新疆意识”、“上海意识”、“苏北意识”等等。也有人把“中国意识”看成是祖国大陆人民所具有的意识,“因为在台湾的人民,无论台湾本地的,还是从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