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企业集团内部各个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各自的会计报表。企业集团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通常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提交一张合并纳税申报单;另一种是企业集团的各个公司单独提交各自的纳税申报单。提交合并纳税申报单是把纳入申报单的各个公司看作是单一的法人主体而对其征税,之所以能把各个公司合在一起看作是一个单位的法人,是因为子公司的经营活动都是在母公司控制之下的。合并纳税申报单中税基为合并利润,税率为规定的税率。对企业集团来说,提交合并纳税申报单的好处有:①某个公司的亏损可以抵减其它公司的利润,从而使纳税所得减少;②公司间的股利不再计入纳税所得;③各公司的未实现利润可以一直递延到实现时才计入纳税所得的计算。对采用合并纳税申报的限制在于:①一旦某个公司被纳入合并纳申报单,就不得再从纳税申报中脱离出来而提交单独的纳税申报单,除非集团公司能表明这种脱离无避税之嫌;②各子公司的纳税年度要协调到与母公司一致;③当子公司较多而且所有者权益结构复杂时,编制合并纳税申报单十分繁琐。企业集团提交合并纳税申报所带来的问题是,当由于某种原因而要编制各个子公司单独的会计报表时,如何把合并所得税费用分配给企业集团的各个公司。不同的分配方法会给合并损益表及各公司的损益
简介:随着独立学院快速发展,薪酬改革大力推进,广大教职工收入明显提高,在收入提高的同时,达到个税起征点的人越来越多,扣缴个税数额越来越大,个税受关注度就越来越高。由于利益驱动发放部门对个税理解偏差,个人所得税税制上的缺陷,导致目前独立学院代扣个人所得税存在不规范、操作困难等现象。针对这种现状,提出加强对独立学院个人所得税管理建议,并倡导一些积极合法的避税方法。
简介:一、预售收入也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取得的预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