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你省《关于跨地区从事运输经营证收营业税的请示对(辽地税流[1997]188号)收悉。经于单位印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应如何确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问题,现批复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第规定.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二、关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系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区里的“机构所在地”包含以下涵义;(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二)未办理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为其居佳地根据税收征管法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