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有一项涉税内容应引起纳税人的重视,那就是首次实施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规定。在2011年之前,对于纳税人资产损失的管理,分为企业自行在税前扣除和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公告,以下简称25号公告),明确取消税务机关的审批权,一律改为纳税人自行申报。25号公告减少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相应地提高了纳税人的权利,同时增加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