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从80年代开始,到90年代直至今,婚姻家庭领域所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已不容忽视。而大量的研究常常囿于现行的婚姻法及若于有关行政规章制度,不能对所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及导向。婚姻家庭作为法学与社会学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是中国现代化进程这一多元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引起的正负效应及能动反应对改革、流动中的各种社会机制意义重大。这必然要求通过系统的、综合的研究方法对婚姻家庭法学进行分析,促进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的研究。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现状及原因1反婚姻形式大量存在婚姻法调整人的两性关
简介:在法治已成为时代潮流的现代社会,对法律监督的力度与实际效果的呼唤已日益强烈,各方面不同层次法律监督的完善,既是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更是实现现代法治的有力保障。在刑事诉讼领域,诸如检察机关对各诉讼阶段的法律监督,已日渐突破落后的传统模式,向着现代化模式迈进。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还须清醒地看到尚存在的问题。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如何构建力度大,实际效果好的刑事立案监督模式尚未引起各方面足够的重视,甚至可以说这一问题在新的刑事诉讼法颁行以前还是一个法制盲点。然而,这却是个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鉴于此,本文笔者试图就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立法的若干问题略作反思与探究。一我国刑事立实监督立法的基本状况
简介:(一)这个论题是从笔者接触的一个很简单的案例引发的:某对夫妇诉讼离婚,女方以做了绝育手术不能再生育为由,请求法院将独生女儿判随自己生活,男方则利用某种便利,让11周岁的女儿写了一张要求随父亲生活的条子,结果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5条为根据,判决女儿随父亲生活。该案例表明,我国法律在“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和“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这两个法定条件之间,对后者给予了更为优先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基本上是以后者来对抗其他各种条件。这种法定条件之间的优先性的冲突,本质上反映了对不同价值的档次的不
简介:市场经济为各主要国家所采用,通讯、运输和信息等革命性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战后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等,是经济全球化的必要条件。它是国际社会相互依赖关系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的表现形式,具体体现在各国经济上的高度相互依赖、国际组织间合作进一步加强、非政府组织影响力急遽增加等方面。经济全球化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国际规范,这些国际规范对列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具直接作用,其进入内国法具有高层次、具体化、强制性的特点。这从世贸组织的实践可窥一斑。国际规范以强制性的拘束力进入内国法,从而导致列国的法律规范、执法原则和标准以及法律价值等不断向趋同的方向发展。这一趋势的持续发展又势必导致国际社会成员的法律和制度逐步达到法治社会的要求,即全球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