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在校大学生犯罪呈上升的趋势,究其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客观上,如经济性因素、社会性因素、剥削阶级意识的影响;主观上,即在犯罪人头脑中恶性膨胀起来的、支配着犯罪的行为的剥削阶级的思想意识——犯罪意识,而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对于犯罪人形成犯罪思想意识,实施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需要”是人的思想活动的基本动力,支配人们的行为,激发人的积极性,影响人的体验、思维和意识,人们从事任何活动,归根到底,都是为了追求某种需要,需要是人的一般的、基本的心理现象,它是人的行为的内在原因。但需要既是人的心理现象这之一,又是客观存在于头脑中的反映。人生活在社会中,因此,人的需要除了受生理上的制约外,还必然
简介:<正>经济犯罪心理,是经济犯罪形成和产生的主观心理原因和动力。它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在这种作用过程中行为人的需要结构对经济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形成来说,最具意义,因此,探究经济犯罪的心理原因,不能不论及经济犯罪心理中的需要结构。所谓经济犯罪心理中的需要,是指作为生物有机体的犯罪人对延续和发展其生命必需的客观条件的畸形要求。就其心理本质而言,它是行为人对其生命机体存在的必须的客观条件的歪曲反映;就其作用而言,它则是生命有机体得以存在和进步种种活动的内在推动力;就其表现而言,它常常反映在一个人的欲望、愿望、动机、目的、信念、意志等心理活动方面。经济犯罪中行为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
简介:中国刑法修正案活跃的犯罪化趋势引发学界热议,并形成支持和反对两种立场。两种立场表面有分歧,但实质殊途同归于如何规范犯罪化,从而保证其正当性。古今中外既有的各种规范犯罪化的原理、学说和原则,均从人类中心主义出发,以人类的价值取向为根据,且把刑法视为静态的孤立存在,忽视刑法内部及刑法与环境的动态关系。因此,既有的各种犯罪化学说或原理,均在走向实践的途中知行背离。而以系统论方法关注系统内部要素的运作图景及系统与环境的互动关系,据此研究如何限制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化,能克服既有理论学说的困境。又因其关注刑法系统当下面临的外部环境及刑法系统现状,所以遵守据之推演出的刑法修正案犯罪化的外部限制和内部限制,能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知行合一。不仅如此,从系统论的角度考量最近几年中国刑法修正中旺盛的犯罪化,会让刑事立法者变得更为理性,对真正实现刑事法治也更具意义。
简介:犯罪竞合处于定罪与量刑的交叉与冲突点上。德国犯罪竞合理论一方面严格遵循行为数即罪数的定罪规则,另一方面又必须贯彻禁止重复评价与全面评价的量刑原则。不真正法条竞合名为法条竞合,却行想象竞合之实,是罪数规则与量刑原则冲突妥协的产物。这导致了德国法条竞合理论内部的体系混乱,以及其与想象竞合之间界限的模糊。在继受德国犯罪竞合理论的过程中,在解决我国刑法所面临的特定竞合问题时,应当回归竞合的基本原则。只有从禁止重复评价与全面评价的量刑原则出发,才能正确理解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区分的必要性,才能正确处理罪量相关的中国式竞合问题。若两罪规定了不同性质与类型的定量要素,即便在定性要素上存在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也应按照想象竞合的规则从一重处断。
简介:宪法第127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文在探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含义的基础上,重点讨论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的制约。监察机关的调查虽然不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侦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将职务犯罪之调查权赋予监察机关,刑事诉讼法上的职务犯罪侦查已经被监察法取代。因此,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具有刑事诉讼法上犯罪侦查之法律效果,属于刑事诉讼之发动,构成人民检察院制约监察委员会的法律依据和基础。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来制约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具体内容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审查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准确。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符合一定的限度,必须与监察机关充分协调并且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除适用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在程序上遵守监察法,并且不能在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立案调查阶段进行监督和制约。
简介:作者在回顾跨国公司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过程的基础上,对现代跨国公司的定义和主要特征做出了明确界定,指出它是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一支重要力量,具有经济开发和征服力,会对本国、他国和国际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项产生很大影响,这一点是与历史上的跨国公司有所区别的。接着,作者对跨国公司的现实活动和行为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揭示和相当深入的多角度分析,认为跨国公司作为财势巨大、设备精良、信息独占的巨型企业法人和集团,是按照其意志有图谋、有选择、有计划地进行活动,其行为既有端正经营和善意,走正道,合法取利,创造宏业伟绩(突出表现为大幅度提高生产力),为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又会因腐败而背离正道,为恶、违法和犯罪,其恶果是超常地深广和沉重,且难发现和应付。针对跨国公司的两重性,作者建议国际社会应顷力合作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出台多种有效规则、制度和法律,乃至成立某种国际管辖机构。实施合力共治机制,既调动跨国公司的积极性,又预防和追究其违法犯罪,兴利除害,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