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般而言,各国宪法通常将修宪权授予代议机关行使,或者直接付诸公民复决。虽然在有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元首也可部分参与修宪程序,但是,至少就宪法规范而言,很少国家授予司法机关参与修宪程序的权力。不过,修宪程序并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遵行,这是各国宪政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宪法修改的法律效力问题就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应当由哪个机关来判断宪法修正案的法律效力?司法机关可否进行这样的判断呢?这就涉及到修宪程序的一个基本性质问题,即,修宪程序是政治问题,其间出现的效力争议应当由政治部门自行解决,还是一个可以由司法机关介入其中进行判断的法律问题?
简介:赵家王朝是在唐后期至五代十国上百年间藩镇割据、军阀混乱的基础上建立的。有鉴于唐朝“方镇之重,君弱臣强”的深刻教训,宋朝统治者始终将强化中央集权,严格对地方的控制和监察,防止尾大不掉局面的再次出现做为巩固本朝统治的根本方略。宋朝中央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推行削弱地方权力的同时,建立起一整套相对严密的司法监督制度,主要是通过州县地方政权分级执法,路级监司按问,朝廷直接监控等多种渠道,对地方司法活动实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从而呈现出与前代不同的诸多特征。一地方政权分级执法中国古代司法和行政合一,县级政权亦是如此,县令即是一县最高行政长官,又是最高的司法官员,故被称作“牧民之官”。宋代规定,县令只
简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已存在三十余年,积累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宝贵的实践经验必定能够帮助我们在民法典制定中设计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通过考察选定的司法判例样本,我们能够发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司法适用中赔偿标准不一,具体而言有受害人过错因素评价标准不一、侵权行为后果因素评价标准不一、对其他因素评价较少等情形。为使该制度更好适应我国实际情况,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确定不同的损害赔偿标准,统一法官判案思想,保证赔偿标准和引用法律依据的统一性。实践是理论的试金石,对司法审判实践的深刻研究,客观认识实践中的问题,科学分析解决之道,为接下来民法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
简介:到目前为止,广东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共18件。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始终坚持被动认定、因需认定、个案认定、事实认定的原则,全面衡量稳妥掌握树立权威,坚持中院管辖实行备案制度,既不人为地抬高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门槛,也不刻意降低认定的标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法院开展认定驰名商标的工作时间不长,经验不足,以致在认定过程中存在不少的问题,如个别裁判文书的表述不符合事实认定原则的要求、各地法院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把握上不统一、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尺度把握不一、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保护的力度等难以把握等。针对存在的问题,调研报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
简介:在解释法官何以能够通过司法判决形成习惯法时,奥斯丁认为,法院可以溯及既往地适用习惯,但却因此陷入了违背自己已然区分的法与“非法”概念的困境即“奥斯丁困境”。直到哈特才通过“社会惯习命题”基本解决之。哈特的理论策略是为法官司法判决行为寻求到事实上的法律根据即“承认规则”,并把遵守既定的包括司法习惯和惯例在内的法律规则作为每一位法官的义务。这样,分析法学就为法官以司法习惯为根据的对社会习惯的司法适用提供了可以接受的论证;同时为“承认规则”打造了第三模式并厘清了法律的全新界限:法官共同体的一致认同使得司法惯例和司法习惯成为实在法的必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