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7年的"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审裁定中,法院首次使用德国法上的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释解作为我国行政原告资格基准的"利害关系"。从此前的"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刘案对域外学理的吸收,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发挥了重要的推进作用。除引发我们重新认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外,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对于重新考量行政实体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联、原告资格与诉讼的整体定位关联,以及如何寻获权衡"诉权保障/防堵滥诉"的教义学基础都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刘案裁定对上述理论的适用仍旧存在值得商榷的不当之处,案件未尽问题也不在少数。
简介: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不仅是现代人权制度和民主制度的基础,更是现代宪政价值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其基本性和重要性决定了言论自由权保护的法律优先性。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介的发展为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提供了崭新的平台,网络言论自由在中国承担着重要的民主监督功能。然而《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过于重视救济被侵权人而忽视言论自由权的保护,造成了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潜在压制。由此折射出我国在言论自由权保护方面的立法缺失,为此需要通过立法理念的更新、相关规则的重新设计以及司法解释等途径,来完善我国新兴媒介下言论自由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
简介: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论基础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滥觞于德国。然而,个人信息自决的观念并非德国法学上的新事物,也并非伴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而诞生。早在德国一般人格权的发展历程中,个人信息自决权的观念就屡次出现在经典判决中。这么一种广泛的自决权,一直为德国传统的法秩序所拒绝。由于个人信息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在一般人格权案件中,法官们往往通过在个案中具体化其保护领域以及进行利益衡量,来判断是否存在侵害隐私的侵权行为。这一立场贯彻信息自由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原则上是自由的,无需提供理由的,恰恰是对上述行为的禁止才需要特别的理由。新近出台的诸多个人信息保护法奉行的是与此相反的信息禁止原则。
简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在司法判例中适用《基本法》第2条第1款结合第1条第1款确立了一般人格权。2008年2月27日,通过对"在线搜查"一案作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又从一般人格权中发展出了一项保障IT系统私密性和完整性的新的基本权利。该项判决使德国法院的司法判例走进了因特网时代,同时也为国家调查计算机所采取的措施确立了明确的界限。本文首先介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司法判例中一般人格权的发展历史,接着对一般人格权向IT系统的扩展进行详细介绍,最后对新的司法判例作出评析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