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票据伪造与变造在对象和效力上各异,我国票据法将票据伪造、变造用一个条文规定不具有法理上的妥当性,两者规定的具体内容也仍有改造的余地。就伪造而言,因为伪造行为违法且无效,允许追认不具有法律及伦理上的正当性。但被伪造人接受伪造后果无害票据流通,将追认视为一个新行为来解决,难题便迎刃而解。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为一般原则,但若对伪造行为的产生被伪造人具有可归责性,加之符合权利外观理论的其他条件,被伪造人就应负票据责任。如果修法,权利外观理论应上升为法律规范。在票据变造效力的规定上,所谓“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在确定举证责任后是不成立的,应予删除。权利外观理论对票据变造也有适用的余地。
简介: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包括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在任何采取二元实施机制的反垄断司法辖区,公私实施之间的冲突和协调问题均不容忽视,欧盟也不例外。宽大制度,基于其独特的价值功效,对欧盟反垄断法的公私实施都极为重要,也因而引发了强烈的冲突。应否允许卡特尔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获取竞争执法机构掌握的宽大申请材料成为欧盟反垄断法实施面临的两难问题。对此,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法院选择了不同的立场,前者对宽大申请材料给予绝对保护,后者则强调私人诉权的保障。EU第2014/104号指令延续了委员会的做法,但违反了欧盟法中的实效原则,应在坚持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同等重要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二者的冲突协调机制。
简介:行政诉讼类型法定化后,日本长期奉行抗告诉讼中心主义,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彰。随着现代行政争议类型的多样化,以灵活解释“处分性”、扩张抗告诉讼对象范围救济国民权利的“处分性扩大论”牺牲了学理的自洽,造成了理论与制度实践之间关系的紧张。“当事人诉讼活用论”主张纯化行政处分概念,通过重新划定抗告诉讼与当事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应对现代行政活动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并倡导在日本恢复实体公法观念。该理论既实现了充分保障国民权利的宪法要求,又兼顾了理论与制度实践的关联,因而获得了立法肯定。考察该理论的提出背景、学界争议以及立法肯定过程,对提升我国行政行为法研究水平、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简介:<正>一、前言在日本行政法学中,"法治主义"概念被称为最重要的基本原理之一。例如,在日本国宪法下代表性的行政法教科书田中二郎的《行政法总论》(1957年)中,法治主义与民主主义、福祉国家、司法保障一同被列为现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之一(190页)。而且,近年来还出版了以将行政法描绘为法治主义的具体化作为标榜的行政法体系书如高田敏编著的《行政法——法治主义的具体化》(2001年)。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治主义的内容只有一种定义方式,从行政实务和裁判判例来看,行政法学讨论的法治主义还未达到尘埃落定的事实依然存在。基于对法治主义的多方面特性所持的兴趣,笔者在1992年发表了以《法治主义的诸相》为题的论文,在1996年发表了以《法治主义的现状与课题》为题的论文。就法治主义而言,此种内在的检讨虽然必要但还不止于此。实际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