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7年《刑法》第169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以国有资产为特定保护对象的具体犯罪。随着《公司法》和《刑法修正案(六)》的修订与出台,有关该罪的罪名设置、客体要件、客观行为等立法问题日益凸现。将1997年《刑法》第169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概括为“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罪”这样一个统一罪名较为科学;本罪的客体要件应为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及其利益,而不应也不能包括“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该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应包括新《公司法》、1997《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六)》所规定的全部行为方式,而非仅仅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行为对象已经突破了“国有资产”的限定,从而扩展为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还包括债权、债务、担保等等;行为阶段只能发生在国有企业转制、国家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有股份的转让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国有资产进入公司而成为公司资产之后,或者在公司的破产、清算等过程中.
简介:摘要:电力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既和工程施工的总体质量有着很大的关系,同时又直接关系到电力公司施工单位的利益和声誉。加强对于电力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管理系统的设计,是保证我国电力资源安全、健康、稳定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电力公司基建工程建设施工的管理还是面临着许多问题,因此,加强对于电力公司基建工程管理系统的监管具有很大的影响意义。
简介:摘要:电力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既和工程施工的总体质量有着很大的关系,同时又直接关系到电力公司施工单位的利益和声誉。加强对于电力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管理系统的设计,是保证我国电力资源安全、健康、稳定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电力公司基建工程建设施工的管理还是面临着许多问题,因此,加强对于电力公司基建工程管理系统的监管具有很大的影响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