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传统合同理论以意思理论为基础,将合同拘束力建立在当事人的意思之上,此为追求合同实质正义的结果,但是在具体运用时,由于实证主义的影响,无论是大陆法系合同法还是英美合同法均以形式化的法律规则作为判断当事人意思的标准。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日益信息化和复杂化,合同有时不再需要复杂的缔约过程。例如,在消费者合同领域,"磋商"常为定型化合同所替代。并且随着信息技术的运用,合同的缔结也变得更加的容易。在许多合同领域,EDI(ElectronicDateInterchange)正代替书面合同成为主要的合同缔结方式,坚守传统合同拘束力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现代合同立法在合同拘束力
简介:晚明之世,中国已步入全球化巨流,在世界经贸与文化交荡之间发展自生。欧洲之耶稣会士正在此间来华,带来西洋新知,却同时冲击中华之纲本伦常。于是乎,明神宗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南京礼部侍郎沈漉首先发难,以“阑入都门,暗伤王化”抨击西洋教士,四方继而响应。终于,西教被目为邪党,信徒遭拿问拘禁,是为“南京教案”。此诚为晚明中西文化冲突之大事,亦为其时政治斗争之延伸。因此一直以来,史学界有关研究在文化、宗教以至政治视角之下已是汗牛充栋。然而,此案实同是晚明涉外及宗教司法的重要案例。本文将结合中外史料,探究案件之审讯程序,刑罚判决,法理运用等,希望由此管窥晚明之司法制度之余,说明西方文化在传统中国流播之时面对何样之法律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