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这是我国价格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和成熟的具体体现。《价格法》颁布实施二年多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听证的地位,作用以及方式,程序等都作有益的探索,获取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是从目前情况看,还存在许多亟等完善的问题,一是听证程序不够严格,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具体听证中随意性较大,二是透明度不够高,参加听证的人员对听证的内容意见,影响听证会的质量,三是参加听证人员不够广泛,面比较窄,特别是参加听证的消费者代表由于处于被动地位,不敢把真实意见表露出来,四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状况,把听证与定价分开,有的绝大多数代表反对调价,而且有相当充足的理由,政府照样进行调价,参加听证代表意见较大,笔者通过两年多时间的实践摸索认为,要真正发挥价格听证的作用,体现价格听证的有效性,作为价格听证的主持者和组织者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在规范自身的听证行为,更新观念,放开思想等方面作出努力。
简介:1996年10月上旬,在农业部召开的“中国粮食及农业:前景与政策”国际研讨会上,中方一些专家就如何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和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提出了以下具体设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上实施“三步走”的方案。即近期“保量放价”.“九五”中期实行“减购放价”,“九五”中后期随着专储制度的完善,逐步实行“只管专储”。“保量放价”关键是要按照合理的粮亿比价制定国家基准的收购价格,且这一价格在一年之内随着供求关系变动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地方可在国家制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一定的比例。“减购放价”的基本涵义是,定购粮只保低收入居民口粮和其它必保用粮.相应减少定购数量,价格随行就市。定购数量具体可考虑减少到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