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企业法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学界围绕企业法制展开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然而,在认识、分析和试图解决中国企业法律问题的时候,学界存在明显的唯"美"主义倾向,热衷于中外尤其是中美企业法制的制度比较,却疏忽了对自己国家的纵向比较和结合自身国情的深入研究。在此背景下,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孙晋教授独辟蹊径地从知识考古学的视角探究
简介:银行从事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在其工作时问、工作地点为储户办理存款业务,并出具盖有公章的存单,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所产生法律后果应由工行远安支行承担,而无论存单形式要件是否存在瑕疵,存款人将存款递交到银行营业柜台内后,存款所有权即转移至银行。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主张主刑执行完毕后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据先减后并原则数罪并罚。这一规定将《刑法》第71条中的“刑罚”解释为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混淆了数罪并罚与累犯的界限,导致得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因犯新罪而重新享有政治权利这一难以令人接受的结论,也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针对该《批复》存在的问题,数罪并罚中“刑罚执行完毕”中的“刑罚”应限于主刑,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并不中断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计算。
简介:本案例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在单位行贿中,行贿方经手人员与受贿人瓜分和花用回扣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对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但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双轨并行到二元共存:中国企业法制变革的应然进路——《中国企业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变革》一书介评
银行工作人员基于非法目的出具瑕疵存单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与张怡琼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处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肃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质疑
赵荣、胡浩波单位行贿、受贿案——单位行贿经手人与受贿人瓜分回扣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2007年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