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法律规定了个人合伙和法人联营但并没有对个人与法人之间的横向合作作出规定。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个人与企业签订合同共同合作的案例,对于该等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处置,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和经济发展的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法律理论、立法的发展个人作为联营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日益的突出,实践中这类合同的主体一方为个人,另一方有的是企业股东,有的是企业,有和现有的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有和公司设立人签订的合同。如何认定类似合同的效力,要结合具体个案综合应用现行法律加以认定,而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有效或无效,或者简单的将其鉴定为借款合同。【关键词】联营合同个人主体联营模式合同效力
简介:越南的五金矿藏十分丰富。而越南历史上大规模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则始于18世纪初的清康熙年间,乾隆年间最为兴盛,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中叶的清嘉、道年间。受中国当时采矿潮的推动和越南政府的政策鼓励,不少中国商人前往越南,向越南封建政府申请开采各矿,并大量招徕中国移民劳动力,充当矿工。于是,前往越南采矿佣工,成为这个时期华侨出国的特殊现象。一 越南的有色金属矿藏主要集中在北圻。据说,越南北部的少数民族如岱依族、侬族很早就用原始的方法开采了一些小规模的露天矿,并曾经出现过专门的矿户和矿村。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依靠原始的方法所开采的矿产远远不能满足各种需要,于是,便出现了“(越南)土人起炉开采,内地客人前来并力合作,食力相安”1,这种中国人帮助越南开矿的现象。由此可见,在这种早期矿业生产形式中,华侨只是作为一种合作者或技术工人,而越南商人才是真正的矿主。这些在越南人经营的矿场中佣工的华侨大部分是中国边民和小本商人。他们之中有的是两广和云南省的农民,农闲时节到越南矿场找点副业,赚些苦力钱,农忙时节再打道回国;也有的是生意好做时经商,生意不好做时便到矿山佣工。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