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例要旨】独家委托居间虽然限制了委托人的法定解除权,但也是能够满足特定消费需求的交易模式,需要针对具体案情审慎辨别独家委托条款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居间方应当相对应地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以高于非独家委托的标准,更为积极、主动、优质地提供居间服务。在独家委托居间的模式中,居间方的积极作为义务与委托方的选择排他义务是互为对价的义务结构。
简介:原告:朗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豪公司)。被告:叶林波、叶林航。2010年4月20日、2014年7月22日,因案外人上海壹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点公司)结欠朗豪公司货款,朗豪公司两次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
独家委托模式中的居间方应承担高于普通委托标准的积极推介义务——汉宇公司与王剑波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认定——朗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叶林波、叶林航清算责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