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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在法院系统全面实施,作为首都的专门法院,铁中院立案庭立足自身特点,用实际行动展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法院工作主题,从细微之处彰显出司法人文关怀。

  • 标签: 服务职能 中级法院 铁路运输 人文关怀 立案庭 司法
  • 简介:<正>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经市市政局提出,市政府批准免(减)征通行费的其他车辆。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外省市进入本市的下列车辆免征通行费:(一)外国使馆、领馆自用的车辆;(二)军队、武警部队挂有军车号牌、武警号牌的车辆;

  • 标签: 车辆通行费 征收管理 市人民政府 道路建设 经营活动 机动车辆
  •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应当予以协助。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写明:要求扣押货物的发站、到站,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品名、数量、货票号码等。

  • 标签: 铁路运输企业 法院扣押 运输货物 协助执行通知书 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 简介:挂靠车辆运营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中普遍存在,对于挂靠车辆驾驶员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因为挂靠关系中存在“两个雇主”而呈现一定的复杂性,具钵司法实践中必须慎重判断。本文主要对被害人对于被告主体选择以及赔偿责任主体这两个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认为法院对于原告如果执意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只能适用驳回诉讼请求而不能适用驳回起诉,公共交通汽车运营的公益性排斥挂靠雇主与公共汽车公司内部约定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标签: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公共汽车公司 挂靠车辆 侵权纠纷案 驾驶人员 伤害
  • 简介:<正>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肇庆火车站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的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粤工商检字[1999]3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铁路运输部门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时,违背自愿原则,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国

  • 标签: 铁路运输 限制竞争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者 延伸服务 行为主体
  • 简介: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问题,交通部、财政部(85)交公路字1772号文已有规定。根据近年来的执行情况,现对专用囚车的免征范围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专用囚车免征范围,只限于县级以上法院(包括人民法庭)、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以及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事等同级专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购置并符合装置标准的专用囚车,同时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司法部开具的囚车分配单,方可免征车购费。其他单位购置因车应缴纳车购费。

  • 标签: 车辆购置附加费 补充通知 司法局 专门法院 隔断门 专用车辆
  • 简介:再审申请人:广东省茂名市供销合作联社铁路专线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莫谋亮,经理。委托代理人:詹克俭,广西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方当事人:广东省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绍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克,广东省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干部。委托代理人:范李强,广东省茂名市恒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 标签: 供销合作联社 广东省茂名市 物资公司 油公司 合同纠纷 粮食局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对学生仍然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育机构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校外活动交由他人具体承办,并约定在活动期间由他人负责对学生的管理、保护的,并不导致校外活动性质的变化,亦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教育机构管理、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教育机构在校外活动中未尽法定义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又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由推卸应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标签: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广州市白云区 国际旅行社 三茂铁路
  • 简介:保险车辆转让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车辆受让人虽然通过受让享有了对保险车辆的保险利益,但并未自动继承保险合同,与保险公司之间也就未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车辆原所有权人因丧失了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失效,也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 标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责任 通知义务 车辆 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