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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世纪中期美国著名法学家赫伯特·帕克(H.L.Packer)提出,如果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则可将其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制裁:'(1)这种行为在大多数人看来,对社会的威胁显著,且从社会各部分看是不能容忍;(2)对这种行为科处刑罚符合刑法的目的;(3)对这种行为的控制不会禁止对社会有利的行为;(4)对这种行为能够进行公平、无差别处理;(5)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诉讼处理时,不会产生质与量的负担;(6)对这种行为处理不替代刑罚的其他方法。'〔1〕

  • 标签: 保护破产 债务清偿 入罪
  • 简介:一、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现状。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根据规定,所有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

  • 标签: 财产申报制度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有大中型企业 收入申报 领导干部
  • 简介:,一直是刑事司法中的棘手问题。即便最完美的刑事司法程序也不能避免疑的出现,但一国对疑罪案件处理的态度却反映了该国法治化水平以及人权保障水平的高低。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断被异化,出现疑从挂、疑从轻、疑从撤等变异形式。疑罪从无原则的异化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国家、社会都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在疑罪从无原则被异化的过程中,不仅传统思想在作祟,而且政治大局意识、司法机关自身利益考量、被害人家属的诉求以及社会公众散发的"民意"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疑罪案件的走向。

  • 标签: 疑罪从无 异化 疑罪中的博弈
  • 简介:徇私枉法是特殊的渎职犯罪,其犯罪结果较多的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枉法行为使另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受追诉”。这一犯罪结果是否产生,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加以印证,必然会产生没有被追诉的案件的管辖问题以及对该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判决等诉讼时间与徇私枉法案侦查时间相衔接等问题。

  • 标签: 徇私枉法 管辖 侦查时间 中止
  • 简介:一、导言限制死刑正成为一种全球趋势,据联合国人权事务办公室的报告,截至2012年,世界上近80%的国家已经停止适用死刑。而在仍然适用死刑的约20%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对死刑适用采取了极其严格的要求和标准。[1]我国作为一个死刑大国,每年判处死刑的数量在全球占比很高,大量的死刑案件也已然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社会问题。但无论从目前的主流民意,还是从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来看,立即废除死刑并不现实。[2]由此,如何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就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理论和实践问题。[3]

  • 标签: 死刑案件 生效判决 死刑立即执行 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 被害人过错
  • 简介:学界对普通侵占的行为特征向来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在辨析相关学说差异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中的普通侵占行为可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非因违法行为而持有(占有)他人财物.二是排斥、拒绝所有权人收回财物.三是无正当理由不归还他人的财物.与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不同,侵占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侵害了财产所有权中财产复归权.

  • 标签: 行为特征 侵占罪 刑法 简论 侵犯财产犯罪 侵占行为
  • 简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司法解释为渎职设置的追诉标准之一,但由于其概念相对抽象,以及司法人员对其理解上的偏差,适用中出现了自由裁量较为随意、适用范围泛化、轻刑化严重等问题,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应从纠正理解和认识偏差入手,理清其与非物质损失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恶劣社会影响”的涵义,综合判断、完善方法、谨慎适用;总结既判案件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表现形式,提炼升华、细化渎职相关司法解释;运用好案例指导制度,编撰参考案例,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

  • 标签: 渎职罪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物质性损失 非物质损失
  • 简介:有关打击报复证人,刑法第308条作了详细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标签: 对象范围 证人 报复 界定 犯罪 有期徒刑
  • 简介:保护法益是受贿研究中的一个核心论题。受贿保护法益的界定源于立法者刑事政策的现实选择以及实定规范本身的推导。将立法目的、规范结构和现实境遇相互嵌入分析,能够证成现阶段受贿的可罚性基础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或者职务行为为对价而交易他人的财物,由此受贿的保护法益应抽象为职务和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该法益界定一方面反映传统受贿的权钱交易本质定位;另一方面,可以为受贿的立法修订、司法适用确定边界,满足法益对于“体系内在”的评判,形塑现阶段受贿犯罪的各种复杂形态,为各种非典型的受贿行为提供足够的阐释力,从而妥当解决受贿认定中一些长期争论未决的问题。

  • 标签: 法益 受贿罪 权钱交易 职务行为
  • 简介:流氓软件作为介于"病毒程序"与合法软件之间的"灰色程序",逐渐呈现出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导致技术暴力频发、信息数据泄露、下游犯罪行为高发,故而作为一种严重威胁信息网络安全的不法行为,应当予以刑法关注。但是,根据现有刑法体系,对于此类软件行为尚无法全面评价。今后对于流氓软件的制裁思路,应在扩大解释计算机病毒程序的基础上,严密网络犯罪的刑法罪名体系,实现对于不同类型流氓软件行为的刑法制裁与评价。

  • 标签: 流氓软件 计算机病毒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共犯行为
  • 简介:世间百态新奇多,是非曲直来评说。我是曲直,今天说说抢夺公交方向盘的问题。

  • 标签: 方向盘 评说 公交 抢夺
  • 简介:持“多种行为类型说”及“复合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实行行为。其中,持“多种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该存在生产行为、销售行为及生产并销售行为3种具体的实行行为类型;而持“复合行为类型说”的学者则认为,该只有一种实行行为类型,该行为由生产行为要素与销售行为要素复合而成。持上述两种学说的学者对该实行行为的认知与归纳皆源于对该罪状的误读,不能合理地解决司法难题并带来理论纷扰。持销售伪劣产品“单一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该的罪状部分仅描述了销售伪劣产品一种实行行为类型。此说既是符合规范现状的学说,也是解决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理论解说混乱及司法适用困惑的妥当学说。

  • 标签: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实行行为 多种行为类型 复合行为类型 单一行为类型
  • 简介:目前刑法理论界对于强奸中轮奸的成立要件及其是否存在着既遂、未遂问题的观点不一。笔者试图通过一个案例来引出自己的观点,即轮奸作为强奸的一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其本身不是单独罪名,故不存在既、未遂的提法,而是应以其轮奸行为是否实际发生作为该款项成立的依据。同时,传统的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完成形态只能是整体既遂或整体未遂,即既遂後不存在部分未遂或中止的可能。笔者认为,在特殊共同犯罪中,基于某种实行犯的行为的不可替代性,故仍应存在部分个体未遂或中止的可能,这是对普通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全体负责”这一原则的必要例外与补充。

  • 标签: 轮奸 共同犯罪 不可替代性 部分未遂
  • 简介:在认定债券市场利益输送的刑事案件中,首先需要明确查明输送的利益是否是一种归属于行为人所在单位的确定、既得利益,如果仅是一种潜在的、可能的预期收益,且这种预期收益伴随着债券市场的风险,则无法认定为单位的财产利益。如果属于单位确定、既得利益,则进一步依照职务侵占的犯罪构成要件,审查所谓的利益系行为人非法占有,具体包括从行为方式、客观的分成比例来综合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此外,在债券市场下,进一步审查存在'防火墙'机制之下,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 标签: 职务侵占罪 丙类户 既得利益
  • 简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一罪名自设立之日起,就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本文试图运用博弈论这一数学方法为工具,通过比较相关当事人的收益在有无该罪名时的变化,分析研究该罪名怎样影响他们最终的决定,结果表明,虽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贪污腐败分子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对反腐倡廉有一定的司法救济作用,但总体来看,由于该罪名客观上减少了司法机关取证的激励,增大了潜在的腐败分子的期望收益,与最初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因此该罪名的设立是弊大于利。

  • 标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肯定论 否定论 博弈 纳什均衡
  • 简介:1911年,《大清新刑律》颁布,标志着中国刑法典诞生。百年来,我国刑法的曲折发展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2010年4月17日至18日,华中科技大学近代法研究所举办了'中国刑法典诞生100周年'的学术研讨会,对于清末修律以来中国的刑法体系、罪名、刑事司法等方面的转变进行了集中交流。本期热点笔谈的三篇文章皆是提交于该研讨会的佳作,在此一并刊载,希翼借此及时展现此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对于百年中国刑法史的反思。对于学界名家黄源盛教授,及孙家红、孔庆平两位博士的赐稿,及俞江教授的协助组稿,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 标签: 国事罪 刑法体系 大清新刑律 内乱罪 中国刑法史 大清现行刑律
  • 简介:在这个充满风险的时代,将"我想要炸某处"一律排除在恐怖信息之外,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实质标准形式化,并不可取。爆炸的犯意表示虽然不可能构成爆炸,但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表示出的犯罪意图是真实的,就属于虚假信息。但风险社会不应当成为草木皆兵的借口,导致模糊抽象的不安感、危惧感,并不等同于"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编造,是以自己或他人传播为目的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是将自己或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向特定或不特定人传播。无论是自编自传、还是既编又传,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当行为人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与该虚假危险物质相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时,属于法条竞合,应认定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 标签: 虚假恐怖信息 犯意表示 编造 传播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