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文章通过整理、评析诸学者对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重复征税问题的研究,发现新的研究方向,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拓展。文章重新运用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界定增值税的税基,并运用回归分析验证两税之间显著相关,确定两税在税基上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但通过对两税征税对象及税负承担者、征税时间、税种职能的分析,最终明确两税并行征收具有合理性。通过测算商品的实际税负率以及对我国与墨西哥、马来西亚的宏观税负水平和人均GDP的对比分析,提出在取消增值税13%的税率基础上,适当降低增值税17%的税率,此外,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进行适当降低以便减负、优化税制,从而缓解重复征税带来的不利影响。
简介:摘要2019年1月1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由分类所得税制正式转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社会各界对其好评如潮,但笔者认为这次个税改革的好评主要是源于个税本次修订大大提高了可扣除的费用标准,使得纳税人的税负负担有了很大程度的减轻,与以前的几次个税调整相比,幅度要大的多,对纳税人的减税效应更加明显。但从个税改革本身来说,笔者认为我国的个税改革仍不充分,下一轮的个税改革应对劳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文分别从劳动所得的性质、国家财政收支层面及国家战略实现等方面进行分析。
简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区分不同情况具体规定如下:一、内资商业银行以支行或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可由其上一级机构汇总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三、外资银行以设在中
简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第四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第六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