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企业所担负的社会责任《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这个关于会计主体的规定,明确了企业应当核算企业本身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以及企业收入、耗费和利润的增减变化。企业维护本身利益是无可非议的。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因此,企业不能孤立地核算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单纯追求其本身利益,而必须考虑其对社会的贡献或危害,反映企业担负的社会责任。
简介:《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一章对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形态作出一般性规定,吸收了《侵权责任法》对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分担方式的立法经验,写入了多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结合《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在适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应当承认民事责任形态类型的归纳,需要充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部分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等责任形态的现实需要,在立法设计和司法解释上既要维护民法体系的完整性,又要兼顾本土实用性和立法前瞻性的要求,实现民法总则与现行法内容的现实对接,也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分则内容的立法设计提供科学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