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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与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兰克福大学、慕尼黑大学、科隆大学和汉堡大学等五所德国著名大学,在德国学术交流中心的参与和支持下,签订了建设和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的协议。同年,中德法学院招收了第一批比较法学硕士研究生,从此开始了一种全新的,中德合作培养双学位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联合培养模式。

  • 标签: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 国际合作办学 文化交流 中德 硕士研究生
  • 简介:台湾大学社会学系的林端教授于2003年出版的《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一书全面系统地批判了韦伯关于中国法律传统的论断。该书在社会学方法论上指出了韦伯比较社会学里二元对立的理想型比较的局限;在实质社会学分析上则结合学界对清代法律和司法审判的研究成果,说明了韦伯对中国传统法律与司法审判的看法存在误解与局限。在此基础上,林端教授认为,若要深刻理解中国法律传统,关键在于把握体现于其中的“多值逻辑”。

  • 标签: 马克斯·韦伯 比较法律社会学 中国法律传统 多值逻辑
  • 简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是我国高校各类专业的公共必修课,是党对大学生进行系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社会主义大学的显著特色和优势,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 标签: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地位 高校
  • 简介: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实践中,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常常限制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因此,应加强相关的立法,以真正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 标签: 就业权平等 企业的用人自主权 冲突 救济
  • 简介: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上)王利明物权法作为规范所有权和他物权、确认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及其有效保护的民事法律,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也是市场经济社会中最基本的法律准则。目前我国立法机关已展开了物权法的制订工作,这标志着我国在逐步完...

  • 标签: 物上请求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物权法 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行为 当事人
  • 简介:自首制度作为我国刑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是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适用该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迅速侦破刑事案件,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及时打击和预防犯罪起着重要作用。虽然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及司法解释来完善自首制度,但是对于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主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自首,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情形下自首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此予以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 标签: 取保候审 逃跑 主动投案 是否自首
  • 简介:<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已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正式颁布了。目前,尽快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任务已摆在我们的面前。下面笔者拟就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谈点意见,以求教于同行。一、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保护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是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显然是一个经济

  • 标签: 集体所有制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企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健康发展 占有生产资料
  • 简介:<正>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已有四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其起源于抗日民主根据地的人民司法制度,即“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民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诉讼调解制度也进一步得到了发展,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总结和发展三十年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民诉法试行七年来,调解作为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方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符合“和为贵”、“让为贤”的中国传统文化和道德准则的要求,达成的协议容易被群众接受。

  • 标签: 诉讼调解制度 民事审判 民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工作 司法制度
  • 简介:<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现代公司制度。随着公司制度的全面推广,全国各地的公司也逐渐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已从1992年48万多家,增加到目前的上百万家,这对生产力的解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在公司的发展中,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且日益严重。波及全国17个省市、受害者达10万余众、骗得资金10多亿元人民币的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非法集资、侵吞集资款一案

  • 标签: 国家工作人员 公司法 补充规定 违法犯罪活动 决定 主体范围
  • 简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劳动合同类型,旨在满足多元化劳动关系主体的不同需求。因该类劳动合同不受签订次数限制,亦不存在解除难问题,有利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允许范围内谋求自身最大利益,故很多用人单位对此“情有独钟”。该类劳动合同所针对的工作应具有一定独立性,没有直接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系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终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的期待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于通过不正当行为促成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必要提高这类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其必备条款、适用范围及劳动者福利待遇。

  • 标签: 工作任务合同 法律地位期待利益保护 立法完善对策
  • 简介:<正>法院应该如何处理非法所得的证据,是使得美国司法界长期困扰的一大难题。经过数十年的争论,美国最高法院试图采用更多方法保护和执行宪法第四条修正案中禁止非法搜查和没收的条款,于是在二十三年前,在马普诉奥伊一案中确定:"违宪搜查和没收所得的所有证据,同样不许在州法院中采用"。论证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赋予公民个人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是法院判决中的一个重要组

  • 标签: 排除规则 有罪证据 非法搜查 被告人 自由裁量权 英国法
  • 简介:相比传统交易方式,互联网交易中的表意行为具有自动化、电子化、易复制、快捷性以及格式内容的决定性等特点。互联网交易中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多元化,但现行处理这类错误的法律规则存在概念混淆、撤销意思表示的要件缺失、依赖利益保护制度缺失等不足,应当根据不同的错误类型,对规制意思表示错误的相关法律规则进行重构。

  • 标签: 互联网交易 意思表示错误 法律规则 重构
  • 简介:<正>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主要形式,而人身权与财产权构成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权利,其他一切民事权利或者包含在这两类权利之中,或者是由这两类权利结合的产物(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由此可见,人格权是民法中的基本权利。人格权是以人格的独立为前提,并以独立的人格所应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所以人格权是由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所决定的。一方面,一旦个人不再是权利

  • 标签: 人格权 舆论监督 若干问题探讨 《民法通则》 财产权 人格利益
  • 简介:西方“法治”具有理性基础,与“理治”具有内在联系,其主要理路在于从理性与信仰的“形上”高度构建法治体系,其主旨也在于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而中国古代以来的“法治”与“德治”具有密切联系,具有“礼主刑辅”或“礼法兼用”的特征,而“法治”也因缺乏制约权力的机制而形成某种“权治”理路。中国要实现向现代民主法治国的转变,就应借鉴西方“法治”或“理治”的合理观念与历史经验,重视建设法治的理性与信仰基础,消除封建专制意识与权力斗争意识,由此才能实现让理性照耀国家的理想而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 标签: 法治 理治 权治 权力制约 政治改革
  • 简介: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但是看守所内被适用刑事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仍较多。由于在押未决未成年人的身份和年龄的特殊性,他们大都存在心理问题,看守所内又普遍存在"交叉感染"问题,在押未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以检察职能为视角,在分析在押未决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权利保护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建议引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并提出包括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在内的一系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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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对于上述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罪名问题,虽然有几种不同的规定,如有的定为“破坏邮电通讯罪”,有的定为“妨害邮电通讯罪”,有的定为“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但总的意思还是基本一致的,只不过需要进一步加以斟酌、完善、精确、统一而已。而对第二款规定的犯罪的罪名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有的认为应定贪污罪,有的认为应定破坏邮电通讯罪。主张定贪

  • 标签: 电报 工作人员 贪污罪 邮电通讯 犯罪行为 罪名
  • 简介:一、文献综述对颁布于民国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制定过程历时三年多、七易其稿的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的研究,据期刊网查询的结果,1992年至今共有18篇文章。[1]这些文章涉及“五五宪草”的政制制度性质的认定,对其评价是迥异的。

  • 标签: 五五宪草 《东方杂志》 《独立评论》 政制 材料 周报
  • 简介:对未成年犯坚持“教育、挽救、感化”是我国的一贯刑事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偏差。应当制订具体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其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最小量化;限制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充分运用不起诉制度;应最大限度避免监禁,借鉴国外的缓刑措施等。

  • 标签: 未成年人 犯罪 刑事政策 教育 司法
  • 简介:<正>关于我国律师职业的性质,《律师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一规定明确了社会主义的律师同资本主义国家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的根本区别。在律师制度刚刚恢复时,从立法上作出这一规定,有利于肃清视律师为异己的极“左”思潮的影响,从而提高了律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但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深入进行,律师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对律师职业的性质进行新的思考。为了进一步突出和强化律师这一特殊主体,笔者认为应将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改称为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理由如下:

  • 标签: 法律服务 律师制度 律师职业 职业性质 律师工作 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