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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免责条款是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但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其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有着多元化的表现形式和灵活多变的位置,科学界定其实质内涵,是保险契约法面临的重要课题。对此,需要在协调法律规范的冲突基础上,从功能性评价、重要性评价及因果关系评价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建构。

  • 标签: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实质要素 赔付责任
  • 简介: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在保险背景下因成本过高而未能有效实现保障意思自治的目标,因而亟待转向以内容控制为主的模式。后者以维持给付均衡为价值取向。但是,保险的技术性与团体性也赋予了给付均衡更丰富的含义。据此而建构的内容控制规范应主要作用于背离任意性规范的非核心给付条款,特别是涉及远期不确定风险的条款。在控制范式上,宜采取抽象表述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并考虑保险特质与我国实务,构建具有开放性的多层次不公平条款判断标准。

  • 标签: 格式条款 信息规制 内容控制 核心条款 判断标准
  • 简介:比例平等条款是约定贷款银团就其在银团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债权的清偿与借款人的其他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享有平等待遇的条款;比例平等条款项下的债务是借款人承担的直接的、无条件的、无担保的、非从属性的、一般性的债务;比例平等条款属于债权性质的约定,具有相对性,其仅在不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范围内具有约束贷款银团与借款人的法律效力;比例平等条款的基本功能是在借款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确保贷款银团或参贷行所享有的贷款债权在清偿时与借款人的任何其他没有物权担保或法定优先权的债权居于平等地位,该功能在借款人为公司法人、政府或政府部门等不同的法律主体的情况下有不同的体现。

  • 标签: 银团贷款 比例平等 条款
  • 简介:【裁判要旨】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劳动合同法针对特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间,亦施加了竞业禁止义务。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管,亦未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股东,一般并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有股权出让方竞业禁止条款的,应当肯定其效力,但竞业禁止期间应受劳动合同法之竞业禁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限制。

  • 标签: 竞业禁止义务 股权转让合同 效力 劳动合同法 高级管理人员 终止劳动合同
  • 简介:2015年1月1日,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开始实施,对此,在总结新版标准脊柱损伤部分伤残评定中修订的内容基础之上,并与美国医学会所制定的操作指南及韩国医学会所制定的同类标准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探讨新版标准的特点。新版标准以DRE法(diagnosisrelatingestimation)作为脊柱损伤残疾程度的主要评价方法,使评定更为客观;同时,新版标准首次提出了"脊椎不稳定性骨折"的概念并进行了界定。但是,新版标准仍然没有体现不同脊柱节段的功能差异及多椎体骨折的评定方法。

  • 标签: 法医临床学 脊柱损伤 鉴定标准 伤残
  • 简介:FOB贸易条款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这常常使卖方面临着买方货代联系不及时、货代和买方合伙欺诈卖方等风险。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卖方可以采取让买方货代提供船公司提单、让买方支付定金等对策。

  • 标签: FOB 贸易术语 风险
  • 简介:《法律适用法》中的“有利于”条款要求法院查明所有连结点所指引的实体法律规定,并进行比较、权衡、考量,最终确定有利于特定当事人的法律而予以适用,这对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外国法查明和自由裁量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司法实践显示,“有利于”条款的实施确实存在着单一适用法院地法、法律选择说理不明和外国法查明过程缺失等问题,这一定程度上是由“有利于”条款本身所内蕴的过高要求所造成的,表现在条文规定本身加重了法官外国法查明的负担,“有利于”条款中的“有利于”字眼的模糊性也让法官的裁量无据可依,另外,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法律选择意识淡漠和法院地法情结浓重,是造成“有利于”条款实施不佳的又一原因。目前已推进的司法改革应有助于改变“有利于”条款实施不佳的现状,细化“有利于”条款适用的参酌因素、优化现行的法律专家查明外国法的途径亦有助于突破实践中的瓶颈问题,缓解“有利于”条款实施的尴尬情状。

  • 标签: 《法律适用法》 “有利于”条款 实施 优化参酌因素
  • 简介:20l5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和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订。通知称,《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目录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标签: 重大技术装备 税收政策 进口 修订 商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 简介:以适航规章为依据,从基本设计要求、辅助动力装置燃油系统设计要求以及其他注意事项三个方面解读燃油系统独立性适航条款,并结合工程实际给出某型机的符合性分析。为使设计人员了解军机设计要求与适航要求之间的差异,还将军机设计要求与民机适航条款进行了对比。

  • 标签: 民用直升机 适航 燃油系统独立性
  • 简介:我国持卡人和发卡人之间的信用卡领用合同中,多有"凡使用密码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格式条款。由于用语的不准确,该条款至少有两种解释可能:一是解释为拟制,即将第三人的无权使用等同于持卡人本人的使用;二是解释为推定,意在将所有的密码交易都推定是持卡人本人所为。第一种解释改变了制定法设定的风险分配,加重了持卡人的主要义务,排除了发卡人的责任,违反了强行性规定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是无效的。在实践中,此种拟制效力亦不能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第二种解释改变了制定法中默示的证明责任分配,转而由持卡人承担系争交易是由第三人执行的证明。此种推定效力在实践中原则上得到了法院的承认。

  • 标签: 视为本人 拟制 信用卡领用合同 格式条款
  • 简介:摘要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工程结算直接关系到甲乙双方经济利益,涉及到业主的投资效益和承包方的经济效益。目前固定单价合同已被广泛使用,这种工程结算时,对于工程签证的审核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我的工作经验谈一谈对工程签证结算审核的一些感想和体会。

  • 标签: 工程造价 结算 审计
  • 简介:船舶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应具有物权效力,才符合实务的需要,具有现实的价值。一些学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为,当事人关于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约定不再具有物权效力。从法价值、特别法与一般法适用原则和文义解释的角度看,该观点值得商榷,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应置于其全文及相关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语境下适用,不能简单、武断地否认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物权效力。

  • 标签: 船舶买卖 所有权保留条款 物权变动 物权效力
  • 简介: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4(a)确立了品性证据一般禁止的规则,即品性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基于一般禁止条款涉及的主要问题,特从品性或品性特征、可采性、相关性三方面对其进行文本分析.首先厘清与品性相关的概念,接着分析品性证据禁止的原因,并对品性证据的相关性进行论述,在此,引入艾伦教授对判断证据相关性的连续性推论:证据性事实-推断性事实-要件性事实,从而对品性证据有一个全面而客观的认识.最后,在借鉴美国品性证据规则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品性证据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初步确立我国对待品性证据的应有态度:“可以采纳、必须谨慎”.

  • 标签: 品性证据 一般禁止 认知偏见 相关性
  • 简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我国法理学界经常讨论的问题,也是立法者经常考虑的问题。"常回家看看"这一道德议题能否入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道德与法律在现实中结合需要考虑的是可行性问题和人民的私权利与执法机关的公权力该如何平衡等众多法理学基本问题。从法理学学科角度看,立法要考虑的要素包括外在的行为、行为的负价值、行为的可行性、行为的主体间性。但新入法的"探亲条款"在目前缺少行为的负价值和可行性。一条新的法规,应符合法的基本精神,符合社会发展的现状并体现一定范围的前瞻性,在平衡自由、权利、秩序、效率等局部性价值的同时,在总体上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探亲条款"由于甫入法律,还不具备完整的法律解释和完善的规制效果,因此在条文规定和具体实施上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 标签: “探亲条款” 法律 道德 立法
  • 简介:摘要合同变更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是不可避免的,变更与工程成本、质量、进度等息息相关,正确理解并有效地处理变更,是顺利完成合同项目的重要环节。本文在参考常用的标准合同文本的基础上,采用对比分析手段分析标准文本中的变更条款的运用,并对变更管理进行剖析及反馈,为合同变更条款设置及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 标签: 施工合同 变更管理 合同条款
  • 简介:协议离婚时,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但离婚后,父母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赠与,这是否应予支持?该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上争议颇大。本文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特点出发,辨析了有关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法律规定,并对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作出判断;继而,从离婚协议伦理考量的根源、价值和现实意义三个方面,分析了伦理考量的功能与价值;最后,将理论争议和司法实践相结合,提出了完善立法规定、加强伦理调解和严格审查撤销权行使这三方面对策性的建议。

  • 标签: 婚姻 赠与 撤销权 伦理性
  • 简介:法国大革命之后,如何在新宪制中安置一个拥有显赫声望的建国之父,从来都是民主国家的难题。我国的1954年宪法在制订时也同样面临着这一困境:一派观点认为,"建国"只是完成共产革命的一个中间环节,那么革命领袖便应自然地转化为国家元首。另一派观点则认为,在人民主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已被确立的前提下,将单个个体提高到最高权力的中枢就必定构成了对宪法精神的伤害,因此它必须从宪法中移除或彻底形式化。而在作为制宪者的毛泽东看来,国家主席未必是一个实质的职位,却必须拥有实质的职权;它的存在并不是为了担当政治上的"国家元首",而是在"继续革命"的意义上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在"过渡时期"不偏离其路线的制度保障。在最终的宪制安排和日后的宪政实践中,拥有全国武装力量统率权和最高国务会议召集权的国家主席的确有效地实现了上述创制动机。但革命政治的延续性与日常政治的周期性之间的不匹配,最终导致了这一制度的瓦解。

  • 标签: “五四宪法” 国家主席 制宪权 毛泽东 “过渡时期”
  • 简介:作为第三种结构的国家目标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实质规范,其本质是通过宪法表现出整体法社会的价值决定。它既拘束立法者又保留了其广泛的形成空间,而在司法审查的介入上则应该相应的选择弱违宪审查的模式。在文化宪法的规范框架内,借由与国家作为义务有关的国家目标条款的介入,而尝试把其与国家机构规范以及基本权利规范一并做一个体系化思考。整合了国家目标条款的文化宪法超越了狭义的文化宪法权利,使文化主题成为一个更全面、更深入的宪法学说的对象。

  • 标签: 文化宪法权利 国家目标条款 文化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