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台风肆虐,暴雨如注。1997年10月25日下午5时。地处南国的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报警电话急骤响起。“喂,刑侦队吗?去通知你们局长,告诉他今天晚上‘火神’要到小东江岸边去索取10万元现金,叫他不要轻举妄动,否则就叫你们公安局宿舍楼准备好灭火器!”话筒里传来阴阳怪气的声音。又是这个神秘的“火神”!一年多来,此人纵火20余次,搞得整个茂名市火光冲天,人心惶惶,并且每次作案前先通知当地警方,真是肆无忌惮。“真是岂有此理!”平日轻易不发火的老局长拍案而起,白发直竖,自己搞了将近30年公安,什么样的场面没见过,从未见过如此胆大妄为的歹徒,作案前竟然公然通知自己这个公安局长,警告自己不得插手。这次如果还不抓住他,那么公安的威信何在!“火神”连续放火、敲诈勒索案是建国以来茂名市第一大疑难案件和全省重点挂牌案件,也是公安部领导的一块心病!局长的想法也和大家一样,多么希望今天晚上能够铲除长期威胁当地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这个隐患呀。正在这时,局长的手机响了,刑警告诉他,“火神”使用的是分机,我们无法查清是哪个具体方位打来的,局长的心沉了下来。晚上9时15分,埋...
简介:近年来,美国法上的公众人物理论及真实恶意规则对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深刻影响,这种现象是否合理,值得反思。真实恶意规则的适用主体包括公务员和公众人物。该规则源自于普通法上的诽谤规则难于有效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制度背景,诞生于民权斗争日趋高涨的时代背景,因而被寄予了通过优先保护言论自由来促进人权平等的“重任”。但是,一方面,公众人物理论缺乏明晰的内涵与判断标准,难以将其与普通私人妥当地区分开;另一方面,真实恶意规则的用词并不精确,其既不能妥当地保护个体的名誉,也不能周延地保护新闻媒体,而对言论自由的过度保护在实际效果上可能适得其反。当前我国并不存在类似的制度背景和时代背景,亦无通过优先保护言论自由来促进人权平等的迫切诉求。既有的规范框架足以妥当解决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问题,引进公众人物理论及真实恶意规则并无必要。
简介:现象性意识是实实在在的、无法脱离主观视角的体验,且难以从完全客观的视角来理解,由此构成所谓意识之谜。高阶理论试图吸取传统思想资源解决意识问题。该理论认为意识状态在于低阶心理状态为一个与之不同的高阶心理状态所表征,并由此得出意识的个体化条件。此外,该理论还试图对意识给予物理主义的还原性说明。然而,高阶理论及其主要变种都面临诸多困难,更为重要的是,高阶理论对现象性意识进行物理主义的还原性解释是不成功的。物理主义的说明无法处理意识的“跨形而上学场景同质性”,而且因为意识是源初的现象,也无法对其给予还原性的说明,而只能如斯特劳森所说,在整体性的阐明中得到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