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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罗斯科·庞德的《法律解释》通过对19世纪之前诸学派的总结和批判,集中体现了庞德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学说建构的思想历程,体现了其别具一格的法律解释思想。庞德的这种法律解释思想,解答了法律史研究中的一些基本理论困惑,包括法律与历史的关系、法律为何需要解释法律应该如何解释等。以法律解释问题为主线,对庞德的法律史研究思想的基本观点、研究方法与理论进行解读,表明法律的研究应该就是通过综合对法律各个面向的解释,来获取一种积极的创造性的综合性的法理学。为当下的法学理论的发展作出贡献。

  • 标签: 法律史解释 历史哲学 社会工程
  • 简介:本文试从解释学视角,考察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问题。通过这一考察,笔者试图证明,传统解释学与法律解释理论由于未能准确把握法律解释的实质,在实践领域必然遇到各种困难。司法过程中关于法律规则与法律事实的解释,都包含着现代解释学的“前见”、“问答逻辑”等特征,判例与判例法中则包含着更为复杂的解释问题。当代中国法律实践必须及时更新法律解释观,才能实现法律制度的有效率创新和法律活动的民主化、科学化。

  • 标签: 解释学 法律解释 法律制度 解释对象 解释目标 解释方法
  • 简介:(原序)本篇系北京法大毕业生涂君身洁所译日本法学博士之名著,于解释法律之方法,阐发精详,本社认为极有参考之价值,特商涂君由本刊按期发表,志此以示感谢。编者译。一,主张社会法学之AntonMenger.谓今日之法律学,为学问中发达最迟者。

  • 标签: 解释法律 解释论 法学博士 社会法学 毕业生 法律学
  • 简介:文本是诠释学上的专门术语和理论,文本本身的要素体系为文本的理解和解释提供了一套分析的操作工具和话语体系。文本的法场域适用构成法律文本理论。法律文本理论对法律解释活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文本相对于文本所具有的要素特征和相对于其他类型文本所具有的比较特征上。法律文本理论吸收了符号、语境、读者、作者、意向、意义、语用等可操作的元素,从而使得法律解释学的展开可以借助于符号学、语言学、语用学、诠释学等诸多实践性学科知识和规则,从而为法律解释学方法提供新的认识视角。

  • 标签: 文本 文本理论 法律文本 法律解释 法教义学
  • 简介:解释法律,应从文章解释之通则,殆为世所公认。所谓文章解释,即以阐明法文多表示之意思与实质为目的之解释。欲达此目的,应并用文理解释于伦理解释,自不待言,但一般学者,多漠视社会常识观念,主张极端文理解释或极端伦理解释;于是法律观念与社会常识,遂有两相背驰之倾向。夫法律,所以调和实际生活现象者也,解释法律而不顾社会常识观念,则去法律之本旨远矣。

  • 标签: 法律解释 社会常识 解释法律 法律观念 生活现象 文章
  • 简介:治法学者,对于法律之研究,有解释论及立法论之区别。解释论者,以明法律之司法运用、分析疑义、指明要件为当务之急;而立法论者则以立法之得失、法律之目的及其运用之当否为评论中心。故立法论不能离(开)解释论为独立,盖不明法律司法上之运用及疑义之分析并指明其要件之当否,无由探讨法律目的及运用上之当否,即无以说明立法之得失。

  • 标签: 法律目的 司法运用 立法论 解释论 要件 得失
  • 简介: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和说明,其概念主要涉及法律解释的场合、法律解释的主体、法律解释的对象、法律解释的目标和目的、法律解释的理论模式等五个方面。法律解释的基本问题是在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中,如何妥善处理法律的确定性和妥当性的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法治视野中的规则制约与人的自由裁量的关系问题。法律解释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解释原理、法律解释技术和法律解释体制三方面。法律解释问题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概念法学的衰微和近现代法治观念的转型和发展。

  • 标签: 概念法学 法律文本 法治 规则 自由裁量
  • 简介:本书是关于法律解释基本原理、解释模式及操作规则的新著。本书充分运用一般解释学的基本原理对法律解释学中的诸如解释场合、解释主体、解释权、解释对象等基本元素进行充分分析,从而阐发现代法解释的基本论点和操作规则。同时,通过对中国的司法实践的分析,揭示了建构我国法律解释模式的基本方向。

  • 标签: 法律解释学 解释模式 操作规则 基本原理 一般解释学 解释主体
  • 简介:中国古代法律解释中的知识智慧,乃是在政治哲学--经学框架下的法律智慧.律学是相对独立的法律解释智慧,是运用经学的神髓来解释法律的问题,它的对象、问题、专门术语等等都是法律和法学的,它有自己的范畴术语、运思方法和知识体系.中国古代的司法裁判活动也为法学的创生提供了一种可能.中国古代的判词反映了法官的法学世界观、法律方法论和法律发现方法,在中国法学学术史上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 标签: 中国古典法律解释 知识智慧 律学 司法活动 判词 法律解释
  • 简介:法律解释的特性,十九世纪的神学者Schleiermacher[1](1768-1843),以文艺作品的解释之特性,来两相譬谕的。他在《解释之观念》(LieberdenBegriffderHermeneutik)的一篇小品论文中,曾这样说道:"法律解释,和文学书的解释不同。法律解释,在于确定法律的范围,就是对于法律某某规定的不明确时,而决定其规定,究竟有如何的关系。"

  • 标签: 法律解释 十九世纪 文艺作品 ERM IFF 文学书
  • 简介:欲求法律解释权之意义,必先讨论法律解释之目的问题;自来学者于之说明虽多,但总而言之,要不越乎左列二者之限界耳。甲主观说谓法律解释之目的,在探究立法者私人之意思而确定之,此旧派学者之所主张也。

  • 标签: 法律解释权 主观说 立法者 学者 意思
  • 简介:法律解释是理论法学和司法实践共同关注的问题,从法律适用来看,法律解释连接着立法初衷和司法目的、立法权与司法权两大关系。在理论上存在对“法律解释”的多样化理解,以往主语的模糊导致对法律解释在不同的语境出现不同的理解,无形中促使了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混乱现状。到底谁应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解释主体?这是必须首先理清的一个关键问题。

  • 标签: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权 司法解释
  • 简介:六、法律解释答案摘要,法官(乃至其他法律人)不可能也不应当对每个法律新问题均必然获得标准答案,这就决定了在法律解释和法官造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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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书通过详细的史实,对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制度的沿革、特点进行了全面描述,尤其对古代日耳曼法、罗马法、教会法以及古代法对欧陆法律特点形成的影响,进行了颇具有见地的阐发。

  • 标签: 法律制度 日耳曼法 欧洲大陆 罗马法 教会法 法律特点
  • 简介:我们对许许多多的世事常常是"熟视无睹",数学与法律的关系就是其中之一。[1]多年前与柏生君共赴一会,在乘车外出时比邻而坐,问起他在研究些什么,他即娓娓道来。原来他正在研究数学与法律的关系,当时顿觉耳目一新,事后也便渐渐淡忘,谁知今天竟获赠厚厚一书——《法律文化的数学解释》。[2]细想想,数学与法律的关系随处可见,甚至可以说,法律天天在与数学打交道。刑

  • 标签: 选举人 西方法律 形式合理性 汉谟拉比法典 契约观念 选举制度
  • 简介: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法律解释的价值必须要通过其运用来实现。从当下司法实践来看,法律解释的运用难题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解释权限模糊导致“不敢”解释;第二,裁判后果导向“不想”解释;第三,运用标准欠缺“不会”解释。如果说前两者更多涉及解释体制和司法理念等宏观内容,那么解释标准欠缺就直观体现了裁判实践中法律解释方法“运用难”,这也被称为“法律解释的困境”。

  • 标签: 法律解释方法 认知逻辑 司法实践 解释标准 法律方法 主要表现
  • 简介: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是以近代的簿计制度为前提的,它使得用理性的、和平的方式追逐利润的不断再生成为可能。秉承韦伯的这一分析,黄仁宇认为中国古代社会的瓶颈性问题在于:社会发展到已经需要用数目字来管理的规模时,文化却没有发育出能用数目字来管理的智慧和技术。近代法社会学从韦伯时代始,已经逐步达成一个共识:形式合理性的法实现了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可预期性,是法律走向现代化的形态。而在黄仁宇看来,中国古代以道德代法律的治理模式阻碍了法律走向可计算、可预期的现代形态。

  • 标签: 法律文化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数学解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形式合理性 简评
  • 简介:法官的法律解释活动由一系列琐碎的活动组成,这些活动可以分为发现、阐明、论证和判断。发现是法律解释活动的逻辑起点,阐明是法律解释活动的核心内容,论证是法律解释活动的说理部分,判断是法律解释活动的最终归宿。这些活动之间既有多方面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

  • 标签: 法律解释 发现 阐明 论证 判断
  • 简介:我国当前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凸显的问题是:法律解释权的行使主体泛滥,导致法律解释混乱;法律解释权行使的非实用性,导致法律解释在内容上逐级延续;法律解释权行使的非规范性,导致法律解释在形式上凌乱不堪等。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与行使制度存在不足,主要是:法律解释权附属于其他权力,由国家机关任意行使;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法律解释权,使法律解释的混乱日益凸显;法律解释权多以隐含方式行使,法律解释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创制权混为一体。改进我国法律解释权行使的基本思路在于:制定《法律解释法》明确法律解释权的地位,厘清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创制权的界限;限制法律解释权的主体数量,规范法律解释权的行使方式;协调不同主体的法律解释权,构建完整统一的法律解释体制。

  • 标签: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权 行使
  • 简介:长期以来国内航海界和海商法界基本上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作为技术规范看待,而忽略了该规则具有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双重性质。实际上该规则的法律规范性质比技术规范性质更为重要。忽略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法律规范性质导致了一些不良的后果,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该规则的解释存在不少差错。由于这些差错很久以来就存在于国内海运院校的船舶避碰教材和国内的

  • 标签: 避碰规则 船舶避碰 交叉相遇 法律解释 能见度不良 航海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