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考察最初的制度设计,收容教育制度事实上被赋予了三大功能:惩罚功能、教育功能和医疗功能。为实现这三大功能,立法者配置了四种治理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和强制治疗。从法理和实效两个层面来看,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的治理措施不仅难以实现教育违法行为人改善的目标,而且存在立法危机和执法困境,因而均应予以彻底废除。但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来实现惩罚功能,具有目的和方式的相当性,应予以保留,并应归并于其他法律体系;以强制治疗来实现医疗功能,具有目的正当性,亦应予以保留,但在具体适用方面,则需要在适用主体、适用程序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