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这些年我国以年均20%——30%的高速发展的集装箱运输业,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也对集装箱运输各个环节的法制化提出了更高要求。1986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90年的《铁路法》、1993年的《海商法》、1995年的《民用航空法》等法规中关于陆运、海运、空运承运人的确定,适应了商品流通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集装箱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责任、义务、风险和利益的关系,这使得作为陆运、海运、空运连接点的集装箱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责任制度(特别是责任限制)愈显模糊,甚至出现空白。
简介:
简介:2多式联运公约中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规定一般都认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采用的是统一责任体系,而不像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那样,采用的是网络责任体系.
集装箱港站经营人责任限制初探
与时俱进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抓好党建工作——宜兴市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抓党建的做法
多式联运讲座(11)——第七讲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下)
无悔年华写人生——记洪泽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科科长——周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