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2年12月,某县政府批准设立县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由县财政局出具了财政拨款金额为200万元的资金信用证明书,县工商局为开发公司办理了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为200万元。1993年3月,开发公司以扩大业务为由,申请出具金额为3000万元的资金信用证明,用于变更注册资金。1993年4月,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为开发公司出具了金额为3000万元的《资金信用证明书》,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拨款”,开发公司持该《资金信用证明书》到县工商局办理了变更注册资金登记手册,核准的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后开发公司因亏损严重,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主要债权人县建筑工程公司应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开发公司清偿其所拖欠的工程款项5000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开发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早已处于歇业状态,根本不具备偿债能力。该公司注册资金1993年4月变更为3000万元后,《资金信用证明书》所确认的财政拨款资金并没有到位,资本金帐户显示有2800万元的资金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