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某酒厂是苏北地区一家规模较大的专业酒厂,生产的白酒口味醇,品质高,有着良好的市场和众多的顾客,畅销全国许多省市。1998年12月12日,酒厂(甲方)与代理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酒业销售地区总代理协议书,协议约定:(1)甲方认可乙方为酒厂在南通市区,通州市,启东市,海门市的销售总代理。(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自己名义或委托(许可)他人在约定的地域内进行该酒的销售活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乙方不得在海安县,如皋市,如东县范围内进行销售,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3)销售总代理期限从1999年1月1日起到1999年12月31日。(4)在此期限内,双方保证年销售不低于35000瓶,双方结算价为60元/瓶,甲方开票价为68元/瓶(包括有关促销费用和返利)。(5)如果1999年12月31日乙方销售达到75000瓶,甲方每瓶增加返利2元给乙方作为促销费用,并向乙方贴息75000元;如果乙方完成75000瓶的年销售量,甲方承诺继续给予乙方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内继续担任2000年的销售总代理,且结算价格和年保底销售量不得上浮。(6)甲方首批向乙方送品王酒100箱,结算价格72000元,乙方收货时向甲方支付40000元,余款在1999年2月10前付清,以后每次乙方要货以结算价现款结算,不得赊欠,发货方式为乙方通知甲方送货,每次要货数不得低于100箱。(7)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送货至乙方指定地点,;运费由甲方承担。
简介:案情回放:史某是宁波某工程公司职工,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月,史某在工作时被铁块砸伤右下肢,经鉴定为工伤六级伤残。伤愈后,史某向公司要求
简介: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共中央加强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内容不断充实,程序逐步规范。1990年至200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委托有关部门召开的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达230多次,其中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召开74次。近三年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协商中就《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等许多重要文件的征求意见稿,
简介:<正>史界对唐前期赋税的研究多集中于租庸户税、地税等主要税收上,而对于在岭南及蕃胡内附州实行的轻税制则极少注意,甚至多有误解。轻税是唐前期赋税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不理解轻税,就不可能全面了解租庸调制,也不可能正确理解唐前期的赋税体系。有鉴于此,笔者草就此篇小文,力图对唐前期轻税的性质、内容做一较为详细的探讨。唐前期有两种轻税,其一为客户之税,二为内附者之税。客户之轻税始于开元中,持续时间很短。《旧唐书》卷一〇五《宇文融传》云:其新附客户,则免其六年赋调,但轻税入官。这种轻税的数量及用途,《唐会要》卷八五“逃户”门记载云:岁终,得客户钱百万,一时进入宫中。“客户钱”即客户的轻税钱,它作为羡余被纳入宫中支用,后来又被用来补充常平仓本钱。这种轻税是宇文融括户后对客户的暂行税法,在财政上的意义不大。本文所讨论的是第二种轻税,即蕃胡夷獠内附者的轻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