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社会危害性”紧贴社会,它已经随着社会的演进而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在风险社会之下,学界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非议态度将有所改观。“社会危害性”的“社会”指的是社会关系。社会危害性具有朴实性、民主性、道德性、法定性的特征。在当代中国内地,社会危害性并不具有阶级性;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追求相同;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根据,是第一性的,但在司法中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犯罪本质和犯罪构成体系并不存在惟一性的对应关系,犯罪本质由刑法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却可以选择适用。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场合,犯罪构成的判断是惟一性的,犯罪构成并未被虚置。社会危害性比法益的内涵更深刻、直白,更具有优越性。
简介:社会契约是一种政治哲学上的理论假设,它声称国家的形成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人们为了自由、安全和幸福所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社会成员在行动上彼此互相采取负责的态度,承认国家的权威,国家反过来保障和坚持某些道德原则”。这意味着形成共识的人们达成形成社会共同体的愿望,在此基础上与国家签订契约,作出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承诺。必须注意的是,社会契约论虽然可广延于古希腊哲学,然而其成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则始于启蒙时期,尤其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学说。对于启蒙时代的思想家而言,国家原本是个既在的东西,然而他们却不满足于将国家看作是一个“给定物”并据此进行分析,相反,他们深入到国家内部,分解国家的组成要素,并以之说明国家形成的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