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特别是商事登记审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行政许可法》将商事登记规定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又规定企业(公司)的设立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折衷审查制,问题随之产生:将商事登记作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表明,在商事登记领域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带有较强的行政权力介入色彩,但形式审查制又代表国家行政权力在登记审查方面的消极态度,是商事登记领域行政权力弱化的表现,这种并不是很和谐的权力定位一方面彰显了传统的行政权力无限膨胀的习惯,另一方面又对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简介:中央地方间权力运行规则是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有必要纳入法治轨道。目前,中央地方间权力运行的法律规则缺失,现有规则(行政系统内部规则和潜规则)充斥着随意性、模糊性和秘密性,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在法治视野下,中央地方间权力运行规则应确立平等、权益保障、公开、理性、效率等价值目标。建立中央地方间行政权力的运行规则,应重点建立利益诉求制度、内部审批制度、转移支付制度以及中央对地方的监控制度。
简介:政府权力清单提出的目的是规制行政权的行使,在本质上仍然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为对行政权的控制工具。然而政府权力清单的构建,无法协调和处理好其所涉及的行政法相关关系,陷入了作为行政自制规则与法律的界限模糊、行政规则与行政裁量之间的失衡、弱化了司法有限审查原则的效力、行政公权对社会私领域造成了消极影响等多方面的困境。所以,以行政法治的形成为视角,结合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未来设想,规制行政权行使的出路在于:将政府权力清单仅仅定义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性质的,对各项公共权力进行统计的"明细单",并通过权力清单的相关实践,为日后《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提供经验上的参考和方法上的铺垫。
简介:在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预警和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的应急功能是其他行政机关所不能比拟的。然而,我国应急性警察行政权存在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阶段的应急性权力、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阶段的应急性权力;重规制型应急性权力、轻服务型应急性权力;重封闭型应急性权力、轻开放型庄急性权力等缺陷。导致这种缺陷的原因是:包括人民警察在内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应急性管理观念尚未完全形成,警察应急法制的发育不充分和学术界对警察应急权研究的滞后。完善我国应急性警察行政权制度应当以系统的方法,运行现代国家应急管理的基本原理,具体包括预警制度、处置制度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每一种制度又有若干基本要素所组成。
简介:行政机关针对举报作出的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从理论上分析,典型的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确定举报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关键在于利害关系的判断。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由于举报人依法享有获得答复的程序性权利,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查处被举报事项职责的,其中基于白益性举报的,可以认定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单纯的公益性举报,基于当前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目标和法院的承受能力,不应认定具有利害关系,不属于当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