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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位年仅22岁的女子,被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000元,从而成为江苏司法史上首例因故意传播性病而被判刑的案犯。

  • 标签: 判处 判刑 故意 司法 有期徒刑 罚金
  • 简介:蔡某某,某市××局局长,1996年1月,在深圳市出差期间,住新×宾馆套房内,一天晚上接到一位自称郑××的女人打来的电话,问蔡××要不要小组陪一陪,蔡××接到电话后,经不住诱惑答复郑××待当晚12时到他住的房间来,郑××准时赴约,双方通过讨价还价之后,以陪一夜400元价格成交次日,蔡××办完公事回家。几天后蔡××感到生殖器官红肿.小便疼痛,底裤染确分泌物。蔡××到医院检查时,被诊断为患了淋病。其妻也被传染,一气之下找到蔡某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了情况,并提出要与蔡××离婚。蔡××悔恨至极,后悔不该只图一时之乐,而丧失如此远大的前途,尔后,那位郑××在另一次卖淫活动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审讯

  • 标签: 严重性病 传播性病罪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淋病 劳动教养 腹股沟淋巴肉芽肿
  • 简介:<正>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5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决定》增设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的罪名,是我国刑法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它解决了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案件的正确定罪量刑问题。在

  • 标签: 性病患者 卖淫者 严重性 梅毒 淋病 嫖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