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期有多篇文章耐人寻味。阿计的《每个人心中都有一艘“泰坦尼克号”》这篇文章写在今年的4月14日,人类史上最著名的海难——“泰坦尼克号”沉船事件100周年纪念日。姑且不说这是人类历史上最为惨烈的海难之一和湮灭于海水深处的种种真相和密码,打动人心的是当海难发生的瞬间,船上的乐队没有惊慌失措,更没有选择逃生,而是艰难伫足于严重倾斜的船舱内,以面不改色的优雅,反复演奏着《伦敦德里的空气》和《秋天》。胡须银白的史密斯老船长冷静、沉稳地指挥完救生行动后,一个人悄悄躲藏起来,怀着巨大的内疚,和“泰坦尼克号”一起沉入了海底……尽管这样的场景有些艺术加工的成分,但依然震撼心灵。
简介:1997年初夏的一天,一位姓韩的当事人来到我家,请我做代理。原来韩氏兄弟俩在家乡承包了本村的一口小煤井“永新矿”,由于自有资金不足,影响正常生产,经他人介绍,并请示村委会同意,于1996年冬邀来了张某等人合伙,且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中除规定了利润分配等方法,还言明若一方违约,必须赔偿另一方违约金2万元。就在韩、张签订协议的当天下午,另有刘某等四人又来到该矿,说是来寻找承包煤井。由于该煤并煤贮量较大,刘某等人见有利可图,便提出要韩氏兄弟废除与张某签订的协议,其违约金刘某他们自愿承担,并许愿给韩氏兄弟将利润分成比例提高等优惠条件。在经得张某同意,又请示村委会批准的情况下,刘某等四人如愿和韩氏兄弟签
简介:作为一种物质载体,相片上存在着多种民事权利,如肖像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等,从而在相片上形成了一组权利群。这些权利相互关系怎样?他们如何确认?如何行使?如何保护?当他们发生冲突或竞合时,又如何协调?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拟结合这些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管见。一、相片上著作权的确认相片作为一种摄影作品是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的。当然这里只能说“可以成为”著作权客体,因为并非一切相片都是著作权客体。依各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的不同,在某些国家相片一经拍摄完成,即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而在另一些国家的著作法中,则明文规定了相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瑞典1986年版权法修正案第10条,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