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文艺事业的繁荣,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简介:<正>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方式:(一)售票或包场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
简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7月7日签署第439号国务院令,颁布了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该《条例》共分57条,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进行的修订,主要突出了以下儿方而内容:(1)新条例降低了演出市场准入门槛,取消了原条例中有关非法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成为演出经营主体的规定。允许个体演员独立从事演出活动,允许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组台演出,
简介:<正>第一条(依据)根据《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从事营业演出活动及其相关的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主管部门)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演出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演出市场的管理工作。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简介:<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是指市和区、县文化、电影系统和市级群众团体所属的剧场、电影院、影剧场(院)和专业书场。
市律协举办话剧《家》专场慰问演出
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修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