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简介:第一条为了适应让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刖。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构境内证券公司股权而变更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简介:本文致力于研究中国税收法律规范对外资企业重组征税的规定。外资企业重组过程中一般会产生一定的获利,即某一方拥有资产的提高,而中国的税收法律规范针对此过程中受让方所接受转让的资产或股权进行征税。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生效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的颁布,针对外资企业重组征税的优惠政策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法规对特殊重组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其中,跨国重组涉及了不同国家的征税权,财税[2009]59号对其适用特殊重组限制得更为严苛,使得一些具有合理经济目标的跨国重组难以实现。基于对外资企业重组纳税现状的分析,本文提出了一些思考,文末也简要阐述了德国对此方面规定的现状,希望能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意见。
简介:<正>目次一、国民待遇概说二、我国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三、我国加入世贸的承诺四、我国现阶段实施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策略五、结语加入WTO后,我国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规定,加大我国的金融服务业的开放力度,国际上知名的、实力雄厚的大银行、大公司将纷纷抢滩中国,与实力相对较弱的中国同分一杯羹。中国的银行业对外开放经历了一个从特区等沿海城市再到中心城市,再到所有地区,从外币业务到本币渐进式的开放程序,外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到2003年的11月末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62家外资银行在华设立了191家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