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陪审制度是现代司法审判的一个重要制度,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的试点领域。本文以实验研究为主要方法,以博弈策略和认知实验的结论,对陪审员关于案件事实的判断能力和公正性方面进行了实证及哲理的分析,从而得出普通人陪审员具有相当的判断能力和公正性的结论。同时,本文简要介绍了西方行为法学派已有关于陪审员的认知偏差模式及相关的研究模式。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日后陪审制度的实证实验研究进行了展望,并尝试提出可供研究的重点方向,如法官指示、陪审团模式与大小、个体与团体、证据规则和表决规则等。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陪审改革试点工作及今后的陪审制度建设具有部分参考意义。
简介:<正>前言法律解释活动始终是人类法律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任何法律在适用中都面临着解释的问题,解释是发现或利用法律的一项主要技艺。法律解释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前提,抽象的法律规范只有通过解释者的解释才能变得实际有效,才能与复杂多变的现实相契合。正因为法律解释活动在法律实践中的这种重要地位,使它成为法理学所关注的一个课题,并逐渐形成专门化和独立化的学科,到了近代,更以自然科学的方法为楷模,发展出一套法律解释的方法和理论,遂为法学中的"显学"。在法律解释的领域,有关法律解释性质的争论贯穿了法律解释发展的始终。法律解释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对这个问题
简介:在我国的债法研究和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一种与科学性及统一性对立的趋势,甚至是以法典化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解法典化趋势。法学既然是一门科学(即使是人文科学)就应当首先注重逻辑判断,然后才是价值判断,不能以主观价值判断替代客观的逻辑论证。同时,应当坚持债的统一性。统一性的前提应该是坚持“物权二分”及其必然的逻辑后果,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抽象性。坚持债的客体的统一性,即债的客体是行为而非现在通说的“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否则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就要发生模糊;坚持用“请求权”统一债法,无论是合同、侵权、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后果都产生请求权;坚持物权救济措施与债权的救济措施相区分,坚持债权救济措施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