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在安理会涉及叙利亚提案表决时投否决票,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是为了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为了避免又一个阿拉伯国家成为干涉主义战争的牺牲品。《联合国宪章》没有赋予安理会在一个主权国家进行“政权更迭”的权力,而“保护的责任”因其宽泛的理论解释空间而极易被滥用,冷战后西方国家发动的几次干涉主义战争的后果都背离了“保护的责任”的初衷。
简介:冷战后建设和平成为联合国和平行动的中心任务,与此同时,“人的安全”话语开始兴起,因此,需要把人的安全置于建设和平的实践场景中来认识。建设和平的两大支柱——制度建设知经济发展与人的安全的两大核心要素——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之间分别存在因果关系。长期以来建设和平被建设国家的任务绑架,具体表现为“自由和平”主导了建设和平,结果是对制度建设关注有余,对经济发展照顾不足;重视了人的政治安全,却忽视了人的经济安全。这样,建设和平的结果是建设了“虚幻的和平”,人的安全表现为“虚幻的安全”。崛起的中国的对外援助和经济活动传播了“发展和平”的和平规范。“发展和平”关照了被“自由和平”轻视的经济发展这一支柱,有利于保护人的经济安全。21世纪建设和平应当是“自由和平”与“发展和平”的结合,是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的结合,而人的安全保护则应当是政治安全与经济安全的结合。这可能才是建设持久和平之道。
简介:外高加索三国是古老“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国家,它们将中国、中亚与欧洲联结起来,且地缘政治意义非常重大,1991年以后一直是大国争夺的对象。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框架内,中国与外高加索的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和格鲁吉亚三国建立起了紧密合作关系。三国积极支持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将其视为重要机遇,政界、学界乃至媒体都予以热烈回应和积极配合。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框架下,中国与相关国家的许多合作项目顺利推进,中国对高加索地区的影响进一步加强。中国与外高加索国家的合作前景中,中国也将面临外高加索国家自身存在的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消极问题乃至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外高加索三国内部的社会政治问题、外高加索三国之间的复杂关系、相关国家输入性恐怖主义、外高加索地区可能面临的地缘政治变局。大国在某地区的竞争也会波及其他地区,甚至在全球引发共振。2018年以来,外高加索地区乃至周边国家以及遥远的其他地区都发生或酝酿着深刻变局,这些趋势和动态都不同程度地相互交织,互相影响。中国在外高加索地区拥有巨大的地缘政治、地缘经济和地缘文化利益,因而必须正视这些安全风险,并审慎规避。
简介:《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颁布十年来,森林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未收到令人满意的正效果,负效果却频繁涌现。原因是《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的法律定位不当,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缺失,社会未形成普遍的遵法守法机制,官僚寻租与腐败严重,未建构起公民普遍参与的森林治理体系,最终导致违法采伐持续不断、森林火灾频繁发生。俄罗斯虽在政策和行政上采取了补救措施,但若没有森林资源保护法制的根本性修改,依然难以取得最佳效果。中国作为转型国家,在森林资源保护法制建设上,也遭遇了与俄罗斯相同或相似的问题。在当下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应当及时调整法制结构,确保森林资源的生态安全。
简介:与传统的“国家安全”观相比,“人的安全”观是非传统安全领域中的重要内容。人的安全受多维度影响。其中一个或几个维度出现问题,人的安全就受到威胁;威胁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导致冲突。这些维度构成冲突诱因。冲突诱因呈现多元化。有的诱因与冲突相关度较低,有的诱因对诱发冲突具有乘数效应。就触发状态而言,冲突可能由单一因素诱发,亦可由多种因素叠加引发。如果治理失当,会导致冲突恶化。一个国家要有效地治理冲突,就应当对导致冲突的诱因及相关度有深刻理解,如此方可对症下药。人的安全概念、国家保护责任与新干预主义是相继形成的三个概念。应当说,尽管以人为中心的安全框架日益被全球关注,但应当采取何种治理形式,何种治理形式属于最优方案,在国际社会中并未达成共识。但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保护人的安全的责任首先在于当事国政府。主权原则仍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是解决人的安全问题必须遵守的根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