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欧盟的决策机制是一种特殊的多元制度安排,涉及委员会、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其中委员会享有动议权,而理事会享有决策权。欧洲议会最初只有咨询权,经过一系列的权力演进,欧洲议会逐步获得了预算权和参与立法权。阿姆斯特丹条约引入的“共同决定”(co-decision)机制赋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平等的立法权。欧洲党团在欧洲议会第一次普选前夕纷纷成立,经过多次调整形成了现在的几大党团。本文分析欧洲议会权力的演进与欧洲党团形成之间的关系,认为两者之问是相互促进的。欧洲议会权力的扩大诱发了欧洲党团的形成,而欧洲党团的形成提高了欧洲议会的决策效率,从而提高了欧洲议会在机构问决策中(inter-institutionaldecision-making)的作用。
简介:越南曾经属于中国的版图,从秦朝到唐朝均在中国的统治之下,越南史书将这一时期称为"北属时期",其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受到中国的巨大影响。殖民地时期,法国殖民者对其进行了近百年的殖民统治,使其从法律文化到制度均走向西化。1945年,在胡志明的领导下,越南民主共和国建立,越南的法制又走向了全面向苏联看齐的道路。以上三个重要的历史经历决定了当代越南法制的基本模式,也决定了当代越南民事审判体制包括民事判决执行的模式,它们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当代越南的民事判决执行立法起步较晚,直到1989年8月31日,越南才有了民事判决执行的第一部立法《民事判决执行法令》,之后在1993年、2004年又先后颁布过2部《民事判决执行法令》,民事判决执行制度逐步完善。2008年11月28日,越南颁布了当代第一部《民事判决执行法》A,该法施行至今,并在2014年11月25日进行了重要修改。本文将对当代越南的民事判决执行法令制度进行简要梳理并重点对其现行《民事判决执行法》的内容进行分析、概述。
简介:科举是我国古代封建王朝用逐级考试的办法来选拔人才的制度,因分科举士而得名。科举考试发轫于隋代。隋炀帝大业二年(公元606年),开始采用考试的办法取代魏晋以来实行的九品中正制,这是科举考试的开端。唐承隋制,全面推行以进士科为主要取士科目的科学制度,正式完成了从九品中正制到科举制的过渡,科举制度大大发展,考试科目繁多,考试方法多种多样。到了宋代,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治,进一步加强了科举制度,增加取士名额,提高及第后的待遇。从此科举成为教育制度的重心。明代专制政治高度发展,统治者比前代更重视科举考试,考试制度更加完善,科举地位较前提高,而取士科目减少,仅设进士一科。至此,教育成为科举的附庸。清代基本上沿袭明代的科举制度。到了清末,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