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多为强势的个人投资者,行为人在主观状态上具有操纵的故意,操纵行为对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需考虑交易日因素。但当前法律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标准缺乏精准性,有必要结合具体的行为类型进一步优化认定标准。具体而言,在洗售交易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可以从技术、资金和人际关系角度来认定“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在虚假申报操纵行为的认定中,需通过对交易价格、交易量和交易日的综合考虑,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操纵的故意;在尾市交易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应对“即将收市时”的时间段进行限缩;在抢帽子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应将责任主体扩张至“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