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你也许能漫步于整个世界,但最终必须回到你自身。当今世人沉溺富贵功名,无力自拔,无法警醒。偏偏身边的人,都鼓励你步步提升,用种种方法比较你的成败是非。生于斯累于斯,灵明贻失,方思自在,不免内心煎熬,想去退修,要了名利何用?原来是被胁迫的。诗人马一浮说:无用为时贱,忘身自古难。人的千差万别,关键就是心智发育的程度不同。本质上,人类的心智发育史,就是寻求宁静、回归自我的漫漫行道。
简介:<正>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要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的形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依此我们可以看出,物权的取得和交付并不是同时的,这就造成了实践中一物二卖或者标的物风险转移责任承担争议问题。一、交付行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物权变动需要公示,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则为交付和占有。关于交付的分类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等,而债权的设立、变更只以双方合意或者法律规定为准。对于动产来说买卖合同成立后,交付动产的时间就是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买受人的时间。当然在简
简介:我国通说所主张的“物权优先于债权”理论,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结果,在逻辑上难以证成,在实践中也没有意义。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由学者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官方草拟的物权法草案审议稿中设计的“物权优先于债权”条文,存在着含混不清、难以适用等诸多弊端。《物权法》没有承认“物权优先于债权”理论,在实践中也不宜援引该理论作为判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