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深刻理论阐述和重大战略部署。《决定》明确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也是团结和睦的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决定》的这些新论述,为宗教工作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国家宗教局党组高度重视对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及《决定》的学习贯彻,及时召开党组会进行专题学习,并对全局的学习贯彻工作做出部署。本期,我们约请国家宗教局部分司室负责人,围绕“和谐社会与宗教工作”进行笔谈,以进一步推动宗教工作领域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的深入。
简介: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要使社会更加和谐,努力形成全社会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正版的局面。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首次提出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适应了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扩展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涵,对于我们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民族文化工作的同志,我们同样认为这一概念的提出,对于我们的民族文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推动和促进民族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简介:社会和谐,是人类共同的美好理想。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和谐社会建设目标,既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衔接,又反映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体现了既是当前,又着眼长远,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的科学态度。社会和谐的关键是处理好新形势下的各种矛盾,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矛盾。要把解决和处理好这些矛盾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着力点,让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到社会的和谐。贯彻六中全会精神,也必须着重在解决不和谐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上下功夫。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是就业、教育、医疗、分配、社保等利益问题,只有把这些民生问题作为重中之重,采取有效措施使由此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得到逐步化解,社会才能安定有序,才能逐步实现和谐。
简介:宗教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表现在:对统治秩序的来源以及被统治者遭受的苦难进行神圣性的解释,教化和强化人们服从现实政治秩序;宗教还调整维护大量的非阶级性的道德关系。当然历史上也有很多掺杂了宗教因素的社会冲突,如中国历史上披着宗教外衣的民变和农民起义,西方历史上的宗教战争和教派冲突。在现代社会,贯彻宪法规定的宗教自由原则,完全可以用民主和法治的手段来预防和解决这类社会冲突。过去宗教突出倡导的容忍精神,可以转化为现代人际之间和文明之间的宽容精神;过去宗教强调的对权力和意志的服从,可以转变为现代的对法律和契约的服从——服从精神对于任何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与和谐稳定都至关重要。扬长避短,把握分寸,宗教就完全.可以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得力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