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领导体制的改革中,如何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当前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岳联国、梁权两同志就这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我们认为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国家体制范围内的问题。所谓实行双重领导,就是既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又受当地人大和人大常委的领导;所谓垂直领导,就是只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而不受当地人大和人大常委的领导。在这两种情况下,各级检察院的党组织都必须受当地党委的领导,不因实行垂直领导而有所改变。因此要解决目前存在的以党代法、以言代法的问题,主要是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同时在国家体制上也需要有相应的组织保证。这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我们希望展开广泛深入的讨论。
简介:中国共产党有着与生俱来的强烈的独立自主意识。大革命时期,由于共产国际一心扶持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被迫对国民党步步退让,独立自主意识被强行抑制。土地革命时期,在共产国际“左”倾思想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犯下三次“左”倾错误。其间中国共产党对共产国际基本上是服从的,甚至有盲从,但也存在着理论和实际工作中的抗争。尤其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批中国共产党人,以卓有成效的农村革命实践,在与共产国际相推动又相碰撞中独立自主地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遵义会议是中国共产党走上独立自主道路的开端。它是在与共产国际失去联系的环境下召开的,而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既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又以尊重的态度对待共产国际,显示中国共产党正在成长为一个成熟的政党。
简介:若想充分理解商法的"独立性"特征,不仅应当从体系维度加以分析,更需从历史维度加以阐释。具有"独立性"特征的商法体系建构于中世纪后期,其发展初期具有"自治法"的特征。进入到君主国时代之后,商法的独立性特征得到维持,但已从"自治法"变为"国家法"。商法法典化之后在形式上具有最强的独立性,但调整重心已从"商主体"转化为"商行为",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私法商法化"之后商法在形式上失去独立性,但是实质性的独立地位依然得到维持。法律秩序的宪法化和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对于商法的"独立性"地位也有影响。商法"独立性"特征的历史考察对于我国民商法关系的重构和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