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达,各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滥用垄断优势等新类型纠纷。作为应对新类型纠纷的特殊诉讼形式,公益诉讼正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席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潮流。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公益诉讼的研究和实践日趋活跃,媒体的关注也逐渐增多,公益诉讼成为当代中国法治生活的重要现象。然而,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我国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亟须公益诉讼,但就公益诉讼的性质、范围、主体等重大问题还存在许多争议,特别是未能提出适合我国国情、为决策层及广大民众都能接受的实施方案,造成我国公益诉讼一直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局面。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既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也必须充分注意我国的基本国情,特别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的特点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处的特殊阶段,既要积极推进,也要谨慎稳妥,并不断在实践中积累经验,逐步完善。以此为出发点,笔者在研究有关公益诉讼理论和我国公益诉讼历程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实施公益诉讼的具体方案。
简介:替考行为的犯罪化既是立法上的犯罪化,也是司法上的犯罪化,对于该犯罪化的方案应当进行罪质与行为模式的评析。替考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考试制度的公共信用,其行为方式属于伪造行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2条将“替代他人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与“让他人替代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规定为替考犯罪的实行行为,并设置了现行刑法中最轻的法定刑。但这种将替考双方“同罪同罚”的立法模式不符合必要共犯的法理,可能导致司法认定上的困难,也难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按照刑事立法的科学性要求,替考行为的犯罪化方案应当仅将替代他人考试者一方规定为犯罪主体,并重点制裁职业替考者。对职业替考者宜规定为集合犯,设置较重的法定刑。
简介:普遍认为,为适应作品使用的复杂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规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但是,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可预测等局限性。提供详尽的例外清单不仅是大陆法系著作权法传统的延续,也是克服一般条款局限性的内在需要。不同类型的例外清单得到了不同公共政策的支持。依据明确得以承认的公共政策,我国法院不仅对《著作权法》第22条予以扩张或限缩解释,还确认了信息获取、竞争自由、技术发展和促进创作等合理使用的新类型。类型化的研究既为相关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司法适用提供了可预期的解释工具。《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应将这些新类型法定化。
简介:'政治问题法律化'是法学界的用语和主张,但是此主张与现实趋势之间存在张力。'政治问题法律化'并不意味着取消政治问题,而是法律和司法需要凭借政治力量获得正当性。政治和司法之间应有合理的边界,'政治问题'是关于司法审查边界的理论,即司法应该对于本质上属于政治范畴的问题不予审查。'政治问题法律化'与法院的政治功能并行不悖,二者在不同方向上廓清司法和政治的关系。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司法对政治干预的方式、力度和范围均应该受到限制,尤其是司法应该具有保守和自制的性质。对于中国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而言,应将'政治问题法律化'的主要任务交由立法机关完成,法院应正确定位与承担自身的政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