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任某,男被诉人:某食品公司案情简介:任某于1995年1月1日到北京某食品公司工作,历任行政部总务主任、采购主任、人力资源部及行政部助理等职。双方于1996年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每年续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此期间任某每月工资调整为4806元。2007年12月,该公司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向任某开具《离职证明》,任某办理离职手续,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离职结算单中签字并领取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但任某在领到养老保险转移单时发现200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464元,与其当时的月工资4806元相差甚远,为此任某提出异议。公司解释说,2007年公司曾经扣发过任某的工资,所以公司会计是按照当时扣工资以后的数额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任某不予认可,几经交涉,公司答应任某在《离职证明》中作如下说明:“任某2007年养老保险以月基数为2464元缴纳,因当时核基数时出现失误,导致其基数错误,其月基数应为4806元。公司在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曾向其多发两个月工资,实际已折抵少缴的养老保险,特此证明。”任某以该离职证明为证据将食品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7年全年养老保险差额部分。
简介:研究发现,基层干部对群众选择“调解”“信访”“媒体投诉或上网”和“采取过激手段直接面对冲突”解决矛盾冲突等方式的认知达成了基本共识,而基本分歧则主要表现为不同职级、不同行政层级的基层干部群体对群众所选择的具体矛盾冲突解决方式的判断有显著差异.通过“调解”来解决自身遭遇的矛盾冲突是最有效的方式是群众的基本共识,而基本分歧则是群众对化解矛盾冲突有效方式的认知上存在社会经济因素差异,而折射出矛盾冲突解决的社会经济不平等.基层干部与群众对不同矛盾冲突化解方式的判断有分歧,则反映出现实中社会矛盾冲突解决过程的艰难及其复杂性.
简介:在员工与企业间出现心理契约破裂时,员工通常会借助工会力量维护自身权益。本研究以16家企业的199名员工为样本,以工会主席任命方式作为调节变量,探究了员工与企业间心理契约破裂和员工工会参与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心理契约破裂显著负向影响员工工会参与;工会主席的任命方式在心理契约破裂与员工工会参与之间起调节作用。即工会主席由企业直接任命的企业中,心理契约破裂显著负向影响员工工会参与;在工会主席由员工投票直选的企业中,心理契约破裂与员工工会参与之间没有显著关系。本研究通过验证不同工会主席任命方式下员工与企业间心理契约与员工工会参与之间的关系,证明了工会主席直选对工会维权职能履行的保障作用。这对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供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