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过去一般认为,在土地改革之后我国农村出现了两极分化。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原因如下:第一,土地改革后我们对富农经济中的剥削部分采取了限制措施。1.开展互助合作运动。早在1951年9月,南方还刚进入土改反霸斗争阶段,中共中央就制定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3年12月,经中央批准的中宣部《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宣传提纲》中指出:“逐步发展互助合作,逐步由限制富农剥削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到1954年,全国的临时互助组织和常年互助组织已发展到993万个,参加的农户达6847万户,约占全国农户的62%。这时,互助合作发展较慢的湖南省,组织起来的农户也已达到总农户数的55%,实现了半数乡有初级社。地处湖南西部的黔阳地区(今怀化地区)虽系山区,到1955年夏季以前,组织起来的农户不仅已达到了总农户数的62.5%,而
简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社会性和财产性双重价值,在破产中处置土地经营权的财产价值,常常受到社会性价值的掣肘,致使土地经营权的社会性价值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之间形成冲突。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趋势不可阻挡,以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经营主体,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市场经营充满风险,当其经营陷入危机引入破产制度解决债务问题时,需要妥善处置土地经营权社会性价值与破产法立法宗旨的矛盾。建议给予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的农民附条件的优先权和选择权,优先权和选择权的设置是有偿且自愿的,在农民遭遇投资失败导致失去土地时,可以行使优先权或选择权重新购回土地。